上周我们做了大同的订婚强奸案节目播出之后还是引起了蛮大的争议正好周末的时候国内有一个公众号对整个案件做了一个比较详细的报道我一直认为我们在观点层面的分歧在价值观层面的争论有一个前提条件就是我们在事实层面要达成共识
所以我看完这篇文章之后我觉得文章中间的很多细节还蛮值得跟大家分享的所以我今天就是这篇文章披露的一些细节还想再讲一次大同的订婚强奸案的话题正好上周的节目中间有些话也感觉到意犹未尽
那么这篇文章中间有哪些细节我觉得非常重要呢我自己感觉有三个方面第一个方面就是这个事情出事之前也包括出事之后主导事件走向的都不是这对年轻人而是双方的家族和家长
你就比如说这一对年轻人 1 月 30 号认识的时候认识一个多星期的时候双方就准备谈婚论嫁就开始谈彩礼了人家小吴他们家就提出来 18 万 8 的彩礼小席他们家觉得这个价钱有点贵但是也能接受但是小席的妈妈就提出来先给 5 万 8 就是一开始不希望拿太多为什么呢因为小席他们家在当地是个养猪户
说他妈妈一年养猪的数量大概是 100 头但是这些年猪价不是特别稳定啊一年也就挣 6 到 10 万块钱啊那你想想 18 万 8 差不多两三年的养猪的收入啊但是人家小吴家不同意啊最后这小席的妈妈就咬咬牙卖掉了 34 头猪给儿子凑齐了这 10 万块钱的彩礼费啊
这事情发生之后呢这年轻人啊这互相之间都是请示双方的家长然后呢就双方的家长开始互相的这种所谓的协调甚至包括报警也是小吴的妈妈打电话给警察的呀包括 5 月 4 号那天双方去到派出所去协商协商也是双方的家长到了派出所双方的年轻人也没到现场
写上的结果是 5 月 5 号上午这对年轻人到民政局去搬结婚手续与此同时房产证上写上人小胡的名字整个过程中你会发现这对年轻人消失了都是双方的家族在主导事件的进展按道理来讲
这事情的发生是在两个年轻人之间那么不管是这个事情啊是一个结婚过程中间的插曲还是一个强奸案的施害者和受害者不应该是这个双方的当事人来主导事件的进程吗结果你发现并不是这个我觉得跟很多人预想的是不完全一样的啊就第一个方面
第二个方面这小吴在事情过程中间是一个更大的受害者除了他是现在我们说的强奸案过程中间的受害者之外
这记者呢跟他妈妈在接触的时候他妈妈就说不能请他进家里头为什么呢因为这孩子听不得外面的声音听得外面的声音啊好像就是心情难以平复精神上好像还是受到了很大的刺激啊事情发生之后呢这小吴啊到太原啊去待了一段时间散散心回到这个家乡之后呢还是不能工作
第三个方面就是 5 月 5 号这小习啊被警察叫到派出所啊派出所的警察给他最后一次机会就说你给小吴打个电话言下之意如果电话过程中双方沟通好啊这小吴如果是撤诉的话这小习也就不会被抓起来了这可能是事件发生之后这一对年轻人呢唯一的一次直接的沟通啊
这电话呢就在这个报道中间给披露了这小夕就跟小吴说啊她说我也不指望啊你回心转意了啊我马上就被逮捕了啊但是我告诉你一句话她说我从监狱出来啊我还是会追求你还是要娶你这话说完之后啊这小吴啊眼泪立刻就下来
他说你就是敢娶我敢嫁吗我不敢嫁了呀这小夕就说啊他说不管怎么说我出来之后还要找你这小吴说那你是要威胁我想要搬家吗我得搬家吗小夕说不是这个意思啊我就是心里还有你你就记住了我出来之后还要找你这小吴边哭边跟他讲他说你瞧瞧你做的这是什么事
小熙就說:哎呀,對不住你了啊他說:不管怎麼樣,你就記住了啊我還是要找你小吳就說:你的不作為就是你的作為他這句話什麼意思呢?我猜啊,可能啊,這小吳是說 5 月 5 號那天,原本雙方家裡頭已經約好了到民政局那個地方結婚寫上他的房產證結果呢,這小熙辦事不靠譜,遲到了結果導致事件最後不可收拾他被警察給抓起來了
不作为嘛我才是这样就听完这段电话录音的这个文字版啊我有一个感受啊
大家覺得這對年輕人通話的內容你覺得它像是一個強姦犯跟受害者之間的對話嗎跟我們一般意義上理解的法律上的那種強姦犯和受害者之間的對話嗎不像嘛 對吧至少是小夕對小吳還是有非常深的感情都表示了從監獄出來還要找他 還要娶他嘛這小吳你說對小夕就沒有感情嗎我相信也有啊
毕竟双方谈恋爱谈了三个月已经到了谈婚论嫁的程度但是我想说大同的定婚强奸案为什么引起这么大的争议就在于这对年轻人所呈现的状态跟我们一般意义上理解的强奸案实在是太不同了而我们的法律判决的说又并没有把这种不同体现出来这是实际上公众引起巨大争议的一个非常核心的原因
这个案件发生之后关于公众层面的争议也逐渐扩散到了法学层面我今天在这个节目里要介绍两位教授关于大同订婚强奸案的观点一个是清华大学的教授劳东彦教授他在事件发生之后他写了一篇文章他说我们国家民法对这个女性的性自主权就不是特别尊重
他说你就比如说吧按道理来讲性自主权跟婚姻之间没有关系跟这个是不是订婚也没有关系这应该是一个常识但是我们国家的民法呢并没有完全的予以尊重啊
但是呢你民法里头你取消了通奸罪什么意思啊你取消了通奸罪其中有一个暗含的前提就是性自主权跟婚姻没有关系性本身的权利跟婚姻之间也没有完全对应的关系所以一个人即便出轨的话法律也不能惩罚他嘛这是性自主权是一种绝对的人身权利嘛
所以他講到了,他說你看中國的法律為什麼對一個女性的性自主權沒有給予充分的尊重原因就是要維護一種所謂的性貞節觀一結了婚你就有義務跟對方一起睡覺發生性關係跟其他人就不行這就是一種腐朽的性貞節觀所以他在文章最後講的他說這給人感覺還像是大清朝呢他的這個觀點受到了一些女性的讚賞
但是啊 罗翔教授啊在过去讲这个刑法课的时候他讲的这个折中观点也挺有意思啊够不够真 我认为够真你认为不够真怕打起来对吧这是不合理的一定要接受对立观点的相对合理性你想一想如果婚内强奸构成强奸那会导致很多问题的呀当一个女的喝酒喝多了昏睡了你和她发生关系这是不强奸标准的强奸那如果你老婆喝酒喝多了呢
然後你跟他發生關係了 第二天你老婆說我同意了嗎你這個人早告你這結果構成強姦了我們知道跟精神病人發生關係是不是強姦是啊 那如果你老婆是精神病呢你跟你老婆發生關係也構成強姦了這不合理呀所以我們一定要採取折衷書折衷書是什麼觀點呢認為婚內強姦原則性是不構成強姦
只有在婚姻關係不穩定的情況下婚內強姦才是過程強姦這是我國司法實務判例的關鍵什麼叫婚姻關係不穩定準備離婚了一審已經叛逆了分居三年了二審還沒下來結果丈夫說他居然敢跟我離婚跑到妻子家
苏国大爷全都把妻子按倒然后战俘强行发生这够不够成呢当然够成罗翔的核心观点是什么罗翔的核心观点就是说在婚姻内部这种所谓的性自主权跟婚姻外部的性自主权是存在区别的
你如果是把它完全等同于一致就会出现一个非常荒谬的结果什么荒谬的结果你就比如说假如说这个女的喝醉了她不认识你跟她睡觉这肯定是强奸对不对但是你老婆呢如果喝醉了她没有性自卫权了你跟她睡觉是不是强奸呢显然不是为什么不是因为婚姻本身赋予了双方性的权利
尽管性自主权还属于个人但是婚姻毕竟是富裕的双方性的这种所谓的权利这个是一个客观的事实所以不能简单的把婚姻内部的性的这种自主权跟婚姻外的性自主权完全等同在一起
我个人觉得啊罗翔老师的这个论证本身呢还是有道理的但是呢他只讲了两种极端的情况就是你喝醉了或者说你太太是一个精神病患者你跟她睡觉的时候你可能就是不是强奸这样的一个规律方法啊
但它没有论证的是在一般意义上的婚姻正常存续状态下为什么你不能简单的把婚姻内部的性自主权跟婚姻外部的性自主权完全等同起来
在我看来这第三个层面北京大学车浩教授这两天正好发了一篇文章这篇文章也是针对大同订婚强奸案发表的评论在这里他在论证婚姻内部的性自主权的时候他讲了一个非常有趣的事实
还讲我们在漫长的婚姻中双方会发生无数次的性关系这些性关系有的是和谐的有的是在争吵中发生的有的是完全自愿状态下发生的有的是不那么自愿情况发生的在这种情况下考察双方的伤害性要把整个婚姻存续期间的性生活看作是一个连续的过程像一个河流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把某一次对方性自主权没有被尊重的情况单独拎出来孤立的去看这个可能就不太符合法律的精神或者说也不太符合公平正义的原则我觉得这个话说的非常有道理就是他整个在婚姻存续期间他实际上双方的这种性关系你是一直在发生吗一直在发生的过程中如果某一次他太太说就是他强迫我了
第二天警察就把她抓走了这符合正当性吗肯定是不符合为什么呢因为假如说你第一天抓走了第二天女的说那我又反悔了不是的因为警察要把她丈夫给她判强奸罪啊
结果这个时候呢孩子需要爸爸然后妻子需要丈夫这老人需要孩子等等这原因那如果这个女性如果反悔的时候这个公安机关再把她丈夫给放了那你想想违背刑法中间的什么原则事后态度不能影响事先的态度那个决定的状态但是如果你呢就把她放了呢放了她之后呢这刑法不就成了儿戏了吗
所以你要把整个婚姻存续期间双方性关系当做是一个状态去考察的时候你就不能孤立的把某一次这种行为当做是是不是强奸行为来考虑所以我觉得这个论证是非常有意思的
所以从这个角度来讲我认为其实本质上来讲还是婚姻这样的一个制度本身赋予了双方这种性生活的权利尽管这个赋予权利的同时女性的性自主权也应该得到尊重但是在婚内是一个性自主权和婚姻中间的性权利的一种平衡这两种平衡应该在民法中间得以体现我们国家的民法里头就论述了讲到了
就是由于双方的婚姻承诺中间是一种同居和性生活的这样的一种承诺所以在婚姻的正常状态下是不存在一个丈夫对自己妻子性权利的侵害的所以我们国家是不存在所谓的正常夫妻双方婚姻状态中间的婚内强奸的法律的就是这个原因紧接着这车浩教授就论证了他说那如果是
婚姻存续期间不承认那订婚期间是不是就承认呢他说显然是不承认的为什么呢因为订婚呢准夫妻啊他们并没有同居那么他们的这种性生活可能是零散的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一方要强迫另外一方的话毫无疑问在法律上它是没有除罪的依据的但是啊这里头存在另外一种情况就是一种社会共识
我们那天节目里就讲到了如果没有交了十万块钱的彩礼如果没有跟这女孩子订婚她会不会强行跟他发生性关系呢我想大家可能都认为大概率不会啊那她为什么要跟这个女孩子发生性关系并且强迫她呢在她的潜意识里头啊她一定是认为她已经订婚之后获得了一个准丈夫的性权利这是她的观念啊
那么这种观念显然是不对的按照我们现在的法律的规定它没有这个权利但是呢车浩教授提了一个非常有意思的观点就是一种认知错误
就他误以为他拥有这种权利所以呢在这种误以为拥有这种权利的观念的驱使之下做出的这种行为选择他就讲到了这种所谓的误以为他拥有某种权利做出的这种选择跟一般的认知错误在法律上啊他实际上在西方的司法体系下是予以承认的这种承认体现在什么情况下呢就是如果这个行为原本可以避免那么他这个行为就免责了
但是如果不能避免这种认知错误导致的这种犯罪行为啊也要减轻处罚我觉得这个观念呢特别有意思啊但是你看大同的订婚强奸案有没有体现这一点呢并没有嘛
所以车浩教授就提出来了在我们中国的司法体系还没有接纳这种观念的情况下应该怎么去做呢应该实际上按照我们国家既定的法律条件里头也有一些类似的规定比如说防卫过当啊比如紧急避险过程中所导致的一些伤害啊那么你尽可能的从轻去处理
这样才符合一般人的正义观讨论到这个层度的时候我这里头其中要提出一个问题我觉得双方的这个分歧其中凸显出这么一个观念来就在整个事件中是不是存在着一种客观的绝对的权利那种客观的绝对的权利如果有的话是不是存在着一种社会制度可以保证这种客观的绝对的权利我觉得这是分歧的核心
也就比如说在劳动院教授的文章里他可能认为女性的性同意权、性自主权是一种绝对的权利那么我们的法律必须为这种绝对的权利创造一种保护机制但是在我看来这一点是值得讨论的我想跟大家一起回顾一下多年前北京大学有个教授叫苏利他写过一篇文章这篇文章叫做《秋季的困惑与山杠爷的悲剧》
这篇文章在当年的法学界大名鼎鼎因为它都是依据两部电影来分析中国的法治和本土化资源之间的冲突我在这里给大家简单介绍一下
秋去打官司现在很多人可能没见过了张艺谋导演巩俐的成名作他讲述的故事就是在一个山村里有一个女的她丈夫有一天跟村长之间发生冲突了什么冲突呢村长当时有四个姑娘结果村民由于承包的问题他跟村长之间发生矛盾了他就骂村长说你断子绝孙因为你只有四个姑娘没儿子嘛村长一干就不干了就踢了这个男的踢到哪呢踢到下体了
他说媳妇就不干了这媳妇就是邱菊啊邱菊就是巩俐眼的就找这村长去理论邱菊当时就说他说你作为村长啊你可以踢我丈夫你有这个权利但是呢你不能踢那儿你踢那儿我怎么办呢对不对你踢坏了我我作为这个他妻子那将来后半辈子怎么办呢村长就跟他说他说踢他你问问你丈夫什么原因你事出有因
这邱局要讨个说法嘛村长又不给他于是就走上了漫漫上访路先是找到乡里乡里就觉得这村长替村民一脚是吧又没有造成什么后果就调解呗调解呢就让他村长给这个
邱局 200 块钱说你去看病去给你 200 块钱但村长当时说钱可以给面子不能丢就把钱撒到地上了邱局也挺愣不捡那不捡掉头就走了继续上访于是就到县里头找公安局公安局呢说这不予处理啊不予处理那就让他行政复议行政复议不行这邱局又跑到省城一层一层的往上找就是要找一个说法结果后来呢
后来呢 公安局就给人出主意说你看 你不同意我们公安局的处理方式你找个律师 你起诉他那是法院 法院管于是呢 邱局就在一个律师的帮助下起诉了这村长起诉完了之后呢人家一调查 发现呢这村长当时踢他丈夫的时候那底下没踢出什么问题来但是身上好像内巴骨啊给踢骨折了
虽然这个骨折现在已经好了那是属于轻微伤属于故意伤害于是就把这个村长给抓起来了抓走了但抓走之前的时候那邱菊因为自己难产人家那大半夜的这村长就带领乡民一起把这个邱菊给送到了医院救了他一条命成了他的救命恩人结果这村长被抓走之后这邱菊就有点恍惚她站在路边她就想
他说他不是就是想找一个说法吗结果这上面也没给他说法直接就把村长给抓走了啊这是这个影片啊这个影片获得了嘎那电影大奖啊确确实实非常棒的一部电影那么呢他这个论文中间讲的另外一个电影呢就叫《被告山岗哥》在《被告山岗哥》讲的是一个什么故事呢就是有一个偏僻的小村子里啊这小村子里党委书记呢就叫山岗哥把这个村子里治理的服服帖帖的啊
总是得各种各样的先进啊奖励啊上面都觉得这个地方村子里的社会风气又好公良交得又及时从来还没什么社会治安案件村子里有一天出了一个泼妇这泼妇啊大得婆婆给她婆婆打得浑身是伤啊
那是山杠爷就听说这种泼妇的治理啊对不对就让他去给村民里头放一部电影然后呢村民那个放电影的过程中就批评他结果这个泼妇也不依不饶啊那现场呢觉得他回家之后继续打他不活泼结果呢山杠爷一看不行对这种泼妇的继续制裁怎么制裁呢就绑起来在村子里头游街示众这个呢是乡村社会过程中间常用的一种惩罚方式啊
结果没想到啊这婆妇啊受不了了半夜三更拿绳到这山岗爷他们家门口自杀了这自杀之后不就引来了公安机关来调查吗调查来调查去最后就认为这个山岗爷呢犯法了就要把他抓走抓走的时候村民都不依不饶啊不干啊跪在地上啊觉得这个山岗爷这么好的人你这警察把他抓走了呢
蘇利的那篇文章其實講的就是這兩個電影中間所呈現的中國鄉土社會跟成文法之間的衝突你像這個山崗爺這個裡頭他講的是什麼呢就是平時中國精英社會中間的法律實際上是沒有深入到鄉村社會的你就比如說那婆婦他平時打他婆婦也沒人管呢法律也不管呢法律本身不提供制度供給
结果呢村民就用他自己的方式来治理所以呢这山岗爷就跟他自己的孙子讲他说国法就是村规村规就是国法如果一个国家就是一个村子村规就是法律嘛如果一个村庄就是一个国家的话那村规也就是法律
所以他的理解那外面的法律不管,我们就自己管对这种人我们就不能客气但是呢他这个方式显然是不符合现代的法律规定的就泼妇再泼你自己也没有权利对他进行游街这种方式那么邱菊这个事情就更有意思了邱菊她讨论说法说法是什么这说法本身肯定不是现代
訴訟體系下能夠給他提供的更重要的一點邱菊不是講了嗎說她丈夫說這個村村長啊他是這個段子傑孫這段子傑孫這幾句話在這特定的鄉村社會裡面啊他就是一種傷害那你想想人家是村長他在那個年代啊就覺得沒有兒子那就是等於段子傑孫了嘛
结果这邱局的丈夫还在那说他断子绝孙这不是望人伤口上撒盐吗在特定的区域中间骂村长断子绝孙肯定是一种巨大的伤害甚至可能比人身伤害还要严重的伤害但是按照现在的法律规定这个不叫伤害
因为什么是伤害伤害就是人身伤害你给他踢了一脚踢下面没事因为他没伤后来发现那个地方肋骨有受伤了那这就是故意伤害你发现了吗就是我们的成文法中间他关注的是人身的物理伤害对于这种乡土社会所认为的伤害它是个空白所以你看到了吗这就是说你这个成文法跟乡土社会中间它构成一种落差
第二层落差就是邱局所要的那个说法显然不是最后法律给他的结果因为邱局他并不要求那村长给抓起来他只是要求给他一个解释甚至他认为村长都有权打他自己的丈夫踢他自己的丈夫只是你不能往那踢结果最后法院呢是以他肋骨被打伤为原则把他丈夫给抓走了这也是一种错位啊
那么我们就要问了为什么说像邱菊她认为村长有权替她丈夫呢这苏丽在文章里头分析的也非常精辟在一个传统的农村社会里头
它都是由熟人來組成的他們實際上它有一些共同的利益因為他們只有形成一種緊密的社會關係才能應對生活中間一些不可預知的事情你就比如說秋菊難產這件事情那麼村長當時就馬上組織村民一起把他送到醫院他之所以把他送到醫院不是出於他是一個好心人而是他作為村長的職責
邱菊作为她村民的一员遇到难产了她有义务把他送过去成了她的救命恩人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她这个村民之间的关系它不是原子化的它是一种遇荣俱荣遇损俱损的关系在这种情况下她就认为村长实际上有权替她丈夫而这种关系呢跟现代的法律关系之间实际上是相冲突的但是非常有意思的是当法律把这个村长给抓走了
那你覺得是正義獲得了勝利了嗎是賦予了邱局他應該獲得的法律保障了嗎
苏黎当时就问这么一个问题他说并不是吧为什么因为在一个熟人的社会中间大家都会认为邱局这么做过分了因为村长不就是踢你丈夫一下子吗你的底线也没什么事结果呢你把村长给抓起来了那于是呢邱局在村子里可能会面临一个非常大的道德压力认为他有可能被其他人流放
那麼流放的結果是什麼它可能被這個熟人社會的群體所拋棄那麼在這種情況下你覺得它真的是境遇變好了嗎還是變差了呢
所以你可以看到了嘛就他的这篇文章啊当时在整个学术界引起了一个非常大的反响因为苏利问的是就是当我们移植过来的这么一个成文法在乡土中国社会啊进行现代化改造的过程中间我们应该如何处理这种所谓的民间共识跟成文法之间的关系他这里头有一个基本的观点他说啊
他说这个司法正义啊如果你罔顾民间社会中间的这种社会共识那么你不会有非常好的社会结果的当然了他也并不是说啊这个社会不应该构建一个这种以个人权利为核心保障个人权利为这个基础的现代司法体系他并不是这个意思但是说在这个过程中是有一个非常漫长的过程的你需要处理好成文法
跟民间的社会共识之间的关系所以他这里头他讲到了中国的法治他有一个非常消极的观点要尊重民间的自我创新也就是说你在社会
发展的过程中市场经济已经极大的在重塑中国的民间社会在重塑的过程中老百姓本身他也会创造性的发明各种各样的规约发明各种各样的一个制度这种制度在他自己漫长的社会生活过程中间发挥着作用而且正在发挥着作用那你的成文法你包括你现在的法律制度对这些民间的共识要抱以充分的理解甚至要给予一定的尊重
这就是朱莉的一个非常核心的观点我本人是非常同意苏莉的这个观点的你就比如说在大同的定婚强奸案的过程中为什么我讲那三个细节首先第一个细节主导这件事情的都是双方的家族大家有没有想过中国过去的婚姻从来都不是个体双方的这种结合而是两个家族之间的关系
最早的说完全是买卖婚姻或者是包办婚姻就是年轻人在这个婚姻过程中自主意识是不被承认的是由于双方的家族来决定的那我们看一下在今天类似于像大同、杨高县这样的一个中国乡土社会的一个缩影的角落里面双方家族来主导年轻人的婚姻关系仍然是存在的
虽然我们这个国家啊这解放已经 70 多年了那刚解放的时候那毛泽东不就希望破除这种买卖婚姻要自由恋爱吗但是 70 多年过去了在中国许许多多偏僻的地方双方的家族主导婚姻关系的这种社会限制依然存在呀并不是不存在呀
这是非常重要的一点这就是民间社会的共识第二我们的法律对民间社会所形成的那种订婚之后就拥有一定的准丈夫的性权利这种所谓的共识也其实缺乏最基本的理解我当然不是说尊重了你要说要是尊重的话那显然是过分了那你国家的法律何在呢但关键是就是这种行为它跟一般意义上的强奸它有区别
这个年轻人是受到了这种社会共识的主导或者说误导所以才产生了这种犯罪行为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我个人认为啊那么你在法律量刑判刑的时候你就要予以充分的考量这个案子中间还有没有更好的解决方式呢
那么双方我们在讲到了 5 月 5 号那一天就是因为小熙啊到了那个现场完了那么十几分钟最后双方没有领证没有把房产证过户过去由此最后交给了国家的法律那如果领证了呢如果要是房产证过户了呢那是不是就不存在了呢那么那个结果对双方来说是不是更合乎双方的本来的意志呢小吴真的想要把小熙送到监狱里头判刑三年吗
小习真的就是我们一般意义上理解的那个强奸犯吗我相信不是啊所以在这个案件过程中跟邱局大官司也好跟那个山杠爷的悲剧也好它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就是国家意义上的法律它对民间社会共识中间的介入它显得非常的粗暴而且呢也显得非常的简陋
最终的结果表面上看维护了一方当事人的利益但是当事人的利益有可能受到了更大的伤害而且这个结果对这个社会本身对那个乡村社会本身的社会结构也造成了极大的冲击苏黎先生问付出的代价是什么
这种普遍的绝对化的权利真的是客观存在的吗如果它真的相符中国实施的话它真的适合吗如果真的在推行的过程中间它需要付出的代价是什么所以我认为一个基本的观点中国无疑有一天要发展到一个以法治为核心的社会但是这个过程中间它应该是法律知识和民间共识不断演进的过程
民间的社会永远落后于法律知识但是法律知识呢它对民间的社会也的确有一定的引导作用但是啊这双方啊不是完全割裂的当我们法律不能给民间社会提供供给的时候或者说当民间社会的共识跟法律形成巨大鸿沟的时候我们的法律啊在动刀子的时候啊一定要满怀谦卑之情
否则它只能加剧双方的鸿沟它只能会造成知识精英对底层社会的伤害和剥削打通订婚强奸我自己对这个观点就是如此说到这一点实际上大家可能就理解了我对所谓的婚后性自主权性同意权的那个观点了
好了 我今天就讲到这里谢谢大家
进来你有骗子可以出现吗
累快不车虽然已经好了可是拿起个幸福水来怎么样
是情动伤害罪中级人民法院已经依法把王山堂行政处就输了去留了就是让我去抓揍抓揍那就是要跟他示范嘛那都不让他抓人他怕把人抓揍了人嘛 刚刚就要带走我就是来给你示范
首先这个判决就是赵主义审的判决书他读的没有任何的改变包括那个处女魔他为啥是完整的你说强奸出女案强奸完了你看你这个衣服咋脱的你衣服你就完好无损一点点破碎的痕迹也没有那女方上交的那个内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