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今天上午将听取23719号案件的辩论,特朗普诉安德森案。米切尔先生?米切尔先生,首席大法官阁下,请允许我陈述。科罗拉多州最高法院裁定,唐纳德·J·特朗普总统根据第十四修正案第3条在宪法上被取消担任总统的资格。科罗拉多州最高法院的判决是错误的,应该被推翻,原因有很多。
第一个原因是特朗普总统不属于第3条的适用范围,因为总统不是“美国的官员”,正如宪法中所使用的这个术语一样。
“美国的官员”仅指受任命的官员,不包括民选官员,例如总统或国会议员。这从委员会条款、弹劾条款和任命条款可以清楚地看出,每一项条款都使用“美国的官员”来指受任命的官员,而不是民选官员。
第二个原因是,即使候选人根据第3条被取消担任总统的资格,第3条也不能用来将总统候选人排除在选票之外,因为国会可以在候选人当选后、就职前解除这一障碍。
任何州都不能因为第3条而将任何联邦公职候选人排除在选票之外,任何这样做的州都在违反《任期限制法案》的判决,即改变了宪法对联邦公职的资格规定。
科罗拉多州最高法院的判决与一项州居住法没有区别,该法要求国会议员在选举日之前居住在该州,而宪法只要求国会议员在当选时居住在他们所代表的州。在这两种情况下,州都在提前设定了满足宪法规定的资格的截止日期。
从而违反了《任期限制法案》的判决。在这种情况下,本法院的裁决如果维持下级法院的判决,不仅会违反《任期限制法案》,还会剥夺数千万美国人的投票权。我欢迎法院的提问。
米切尔先生,您没有花太多时间来论证第3条是否具有自我执行力。那么您能否就此发表意见呢?在这样做的时候,您的论点是它不具有自我执行力,但在这种情况下,州的作用是什么,或者完全取决于国会来执行它?
取消资格。
在第3条中,这完全取决于国会。托马斯法官,我们的论点实际上超出了第3条不具有自我执行力的说法。我们需要说更多,因为一项不具有自我执行力的条约或一项不具有自我执行力的宪法条款通常仍然可以由州强制执行,如果它选择制定立法的话。格里芬案的判决甚至超出了这一点,它说州不允许执行或强制执行第十四修正案第3条
除非国会制定允许其这样做的实施性立法。因此,根据格里芬案(我们认为该案判决正确),安德森诉讼当事人对此点与我们意见相左。但如果本法院坚持格里芬案的判决,除非国会制定赋予他们这一权力的一项法令,否则各州将没有任何执行第3条的作用。
律师,如果有人来到州务卿办公室说,我宣过第3条规定的誓言,我参与了叛乱,我想出现在选票上呢?
在这种情况下,州务卿是否有权说,不,你没有资格?不,州务卿不能那样做,这与《任期限制法案》相符。因为即使候选人是承认的叛乱分子,
第3条仍然允许候选人竞选公职,甚至赢得选举,然后看看国会是否会在选举后解除这一障碍。这在第十四修正案之后经常发生,当时南方邦联叛乱分子当选为国会议员,有时他们获得了豁免,有时没有,每个议院都会自行决定是否让当选的叛乱分子就座,因为每个议院都是其成员资格的唯一仲裁者。所以如果一个州……
禁止甚至承认的叛乱分子出现在选票上。这将是对宪法对公职资格的补充和修改,因为根据第3条,候选人只需要在他担任所当选的公职期间具备资格即可。根据法官阁下的假设,州务卿实际上是在要求候选人比候选人需要获得豁免的时间更早地获得国会的豁免。
好吧,即使对于一个说“我是叛乱分子,我宣过誓”的人来说,这不太可能,或者至少很难做到,这需要国会三分之二的投票,对吧?正确。好吧,这是一个……
不太可能的情况。这可能不太可能,但任何州务卿都不允许预测豁免的可能性,因为这样做,他们就是在为竞选国会的资格增加新的条件。而恰当的类比,首席大法官阁下,是州居住法,因为宪法规定,国会议员必须居住在他们当选时所代表的州。
下级法院都依赖《任期限制法案》做出了裁决,认为州选举官员不能提前设定这一期限,而要求国会议员候选人居住在该州。因此,即使有人走进来并说,我是伊利诺伊州州务卿办公室的居民,并说,我一生都是印第安纳州的居民,我想在伊利诺伊州竞选公职,州务卿也不能说,
不,你不能。问题是,这个人会在……
选举举行时居住在该州吗?因此,如果候选人通过宣誓声明或他自己的陈述明确表示,他无意在选举日之前搬到该州,那么州务卿就是在执行现有的宪法资格,而不是执行新的州规定的资格。这是《任期限制法案》的关键。州是否以任何方式
改变了联邦公职的标准,无论是国会的还是总统的。在这种情况下,科罗拉多州最高法院略微超出了第3条的要求,因为第3条表面上只禁止叛乱分子担任公职。律师,我可以打断你一下,退后一分钟吗?你承认自我执行的概念
通常允许各州为违反宪法条款提供诉讼理由。正确。事实上,他们经常为征用条款这样做。在这里,毫无疑问,科罗拉多州已经提供了这一诉讼理由。你想更进一步地说,这就像条约条款一样,
需要实施性立法才能允许州取消叛乱分子的资格。这是正确的。根据第3条。没错。所以历史向我和我的同事们证明了很多。有很多例子表明,各州依赖第3条取消叛乱分子担任州公职的资格。
而你基本上是在告诉我们,你希望我们更进一步,也许是三步。你希望我们说自我执行并不像它通常的意思那样。你现在想说这意味着国会必须允许或要求各州阻止叛乱分子担任州公职。那是
所以这是一种非常罕见的完全先占,不是吗?好吧,这是我唯一不同意的地方。在第十四修正案下,这很少见。哦,当然很少见。这是一种一次性情况。而法官阁下,我唯一想说的——好吧,这是一次性的。我不同意你的说法。但就我们如何定义自我执行而言,情况并非如此。我们并没有要求本法院重新定义这一概念。
非自我执行。我们在简报中很小心,没有依赖这个词组。格里芬案并没有——拉里·萨默斯:对。你是因为事实并非如此。约翰·罗杰斯:没错。格里芬案——拉里·萨默斯:所以在我看来,问题现在完全不同了。我理解你依赖的是格里芬案。让我们非常清楚一点。约翰·罗杰斯:对。拉里·萨默斯:格里芬案不是最高法院关于总统的判决。约翰·罗杰斯:这是正确的。拉里·萨默斯:好吗?这是一个巡回法院法官的判决,当他成为法官时,在戴维斯案中写道
他认为杰斐逊·戴维斯将没有资格担任任何公职,特别是总统职位,并认为,这是他的原话,第3条是自我执行的,不需要国会的立法来使其生效。所以你依赖的是一个非总统案件,而做出判决的法官后来又收回了他说过的话。哇。
但格里芬案的关键点以及为什么它是一个重要的先例,尽管法官阁下说了所有这些,它并不是本法院的先例。但格里芬案为国会1870年立法制定《强制执行法》提供了背景,当时它首次为第3条提供了强制执行机制。后来它取消了它。后来它取消了它。但这与第3条的含义无关。我们可以谈谈这个问题吗,我认为这是一个……
我回到我开始的问题,非常简短地说,说各州不能对他们自己的官员执行第3条有什么意义呢?我的意思是,我认为从逻辑上讲,在我看来,这是两个独立的问题。各州能否对他们自己的公职人员执行叛乱条款,或者他们能否对联邦官员执行叛乱条款,
或者他们能否对总统执行叛乱条款?在我看来,这三个问题都是不同的问题。而这三个问题的答案都取决于本法院是否同意格里芬案的判决。如果格里芬案是对法律的正确阐述,那么除非国会赋予它权力,否则州就不能做法官阁下所建议的任何事情。因此,一项依赖政策的非先例性判决……
不看语言,不看历史,不分析除了这种诉讼会带来的破坏之外的任何东西。
你想让我们把它作为先例来认可吗?因为国会依赖格里芬案制定了1870年的《强制执行法》并建立了……所以,米切尔先生,如果我可以打断一下,但只是为了澄清一下,我的意思是,这听起来像你的答辩状,听起来你并没有提出宪法论点。你实际上是在提出一项法定先占论点。
这就是你在这里所做的吗?你并没有说宪法赋予你这一规则。正是格里芬案加上国会之后的行为方式的结合才赋予你这一规则?这完全正确,卡根法官,因为我们有实施性立法。国会接受了格里芬案提供的邀请,并在1870年的《强制执行法》中建立了准许令状,后来又废除了它们。目前法案上唯一的强制执行立法
是叛乱刑事法规,第2383条。当国会做出所有这些决定时,1870年最初通过《强制执行法》,1948年废除准许令状条款,所有这些都是以格里芬案为背景做出的。请。好吧,当时的理解是,这些由国会制定的补救措施将排斥州法院的补救措施。所以这些法规中没有明确的先占声明,但也不需要。
因为格里芬案提供了背景。如果我可以更好地理解一下论点,假设我们把所有这些都拿走。你知道,假设没有格里芬案,也没有随后的国会法案。那么你认为规则会是什么呢?所以仅仅作为第一原则,没有格里芬案,对我们来说,这是一个更难提出的论点,因为通常……
我的意思是,第十四修正案的每一个其他条款都被视为自我执行的。我们将争辩,这是法官阁下提出的假设,第3条有一些独特的实际考虑因素,有利于类似于蔡斯首席大法官在格里芬案中阐述的规则。我认为这与他谈到的政策问题有关。
这是一个案件——格里芬案涉及一名被定罪的罪犯,他以审理他案件的法官是根据第3条被取消资格的叛乱分子为由,寻求人身保护令状。蔡斯首席大法官意识到,如果他在这种情况下执行第3条,
它将使不仅由这位特定法官,而且由任何根据第3条被认为是叛乱分子的人所采取的每一项官方行为都失效。但为什么你需要这些后果性考虑呢?我的意思是,在我看来,卡根法官的意思是,为什么你没有一个论点,即宪法本身的力量,第3条本身的力量……
先占了州的能力,不一定是,我认为,不是为了对他们自己的官员执行第3条,而是为了对联邦官员执行第3条,就像在塔布尔斯案中那样。因此,也可能存在一个更有限的论点。你认为根据宪法,州立法制定针对联邦官员的第3条的强制执行机制可能存在障碍。我们可以依赖诸如麦克朗案之类的先例,该案指出州法院缺乏
对联邦官员发出强制令的权力。好吧,你为什么不提出这些论点呢?因为这不会让我们……这只会让你摆脱州法院。这不会让你摆脱联邦法院。对。而且,格里芬案的判决也远远超出了这一点,因为蔡斯首席大法官在他的意见中说,这再次为国会的强制执行立法提供了背景,各州在没有国会通过他们根据权力设计通过的法令赋予他们权力的情况下,在执行第3条方面没有任何作用。但你的论点……
请继续。我只是想补充最后一点。我认为你的论点比这更广泛,因为我认为如果我们接受你的立场,即取消某人的选票资格是在增加资格,那么你的立场实际上是国会也不能制定一项法令来允许科罗拉多州做它所做的事情,因为那样国会就会增加资格,而它也不能这样做。不,我不同意你的说法,巴雷特法官。
国会不受《任期限制法案》判决的约束。《任期限制法案》只禁止各州增加额外的资格或改变宪法对联邦公职的资格规定。它并不试图限制国会。因此,如果国会制定授权各州将叛乱分子排除在选票之外的实施性立法,我们认为这将是第3条下的有效强制执行立法,但有一个重要的警告。必须始终存在一致性和相称性。
根据本法院的先例。为什么这很重要,为什么这是允许的?因为第3条指的是担任公职,而不是竞选公职。所以如果……
或者国会更进一步说,你不能竞选公职,你不能参加初选,这岂不是增加了担任总统的额外资格?你必须在比第3条规定的更早的时间点上没有这种取消资格。我认为
对你的问题的回答,阿利托法官,取决于你如何解释第5条中的“强制执行”一词。本法院的一些成员,例如斯卡利亚法官,认为“强制执行”意味着你不能做的超过制定与
第十四修正案自我执行要求相符的立法,你不能超过这一点。这不是本法院目前的判例。好吧,我们必须决定它是否一致且相称,我们将讨论这是否一致且相称。让我稍微换个话题。我认为这是对的,我把你带到论点上,即自我执行
这个术语应用在这里是不恰当的。当我们使用这个术语时,我们通常指的是宪法或法规的某一条款本身就创造了一项私人诉讼权。这不是这里的问题。不,这不是这里的问题。有时“自我执行”这个词组就是这样使用的。我唯一想补充的是,有时它在不同的意义上使用。对于自我执行条约或非自我执行条约,问题是该条约作为国内条约是否具有任何效力
法?对,对。好吧,我不明白使用这个在不同语境下使用的术语有什么好处,而不是直接解决这里涉及的问题,即谁可以对总统候选人执行第3条的问题。科罗拉多州最高法院所做的事情的后果,有些人声称,将是相当严重的。它不会允许
它不会导致其他州说,使用他们的法律选择规则和他们的禁止反言规则,对特朗普前总统存在非相互禁止反言吗?因此,科罗拉多州最高法院的判决实际上可以为许多其他州,也许所有其他州决定这个问题。它不会导致这种后果吗?
我认为不会,因为科罗拉多州法律不承认非相互禁止反言。我相信判决的禁止效力将由科罗拉多州法律而不是其他州的法律来决定。但我认为你的问题,阿利托法官,引发了一个更大的担忧。因为如果这个决定没有禁止效力——
和其他诉讼。它打开了这样一种可能性,即在其他州发生的一些诉讼中可能会形成不同的事实记录,并且州初审法院法官可能会做出不同的事实调查结果。他们可能会从事实的角度得出结论,即特朗普总统没有任何煽动意图,或者做出与这位初审法院法官所做出的调查结果不同的其他调查结果。是的,完全正确。所以在这个决定中,科罗拉多州的初审法院决定
承认1月6日报告是适当的,它还承认了一位专家的证词,这位专家作证了某些词语和短语对与极端分子进行沟通的人们的含义,对吧?另一个州法院可以
对这两个问题得出相反的结论。当然。其他州可能会得出结论,认为1月6日报告是可接受的传闻证据。他们也可能会得出结论,认为1月6日报告中的陈述是传闻证据,即使报告本身不是。他们当然可以对西米教授的专家证词得出不同的结论。也许在另一个州,我们将有时间提出我们自己的社会学专家来反驳西米教授。这些考虑因素是否应该
被简单地视为后果论的论点,或者它们是否支持支持你在这里所持立场的结构性论点?我认为它们相互强化。我们有一个论点,我们相信这个论点足以仅仅基于“美国的官员”的含义来处理此案,以及我们基于《任期限制法案》提出的论点。但所有后果论
法官阁下所建议的考虑因素是推翻科罗拉多州最高法院的额外理由,尽管我们认为没有必要讨论后果,因为法律显然站在我们这边。你一直说《任期限制法案》。宪法中还有其他总统资格。年龄。是的。公民身份。有一个单独的修正案,第22修正案,不允许任何人竞选第二任期。
我们有这样的历史,各州取消了一些,但并非所有,取消了如果当选将不符合年龄的候选人的资格。我们至少有一个州取消了一个不是美国公民的人的资格的历史。对。你的论点仅限于第3条吗?不完全是。
问题是,索托马约尔法官,州是否通过增加或改变现有的总统资格和宪法来违反《任期限制法案》。所以你想让我们说,我想知道为什么《任期限制法案》的资格对你很重要。
你是否设定了这样一个前提,如果某个总统竞选第三任期,那么州就不能取消他的选票资格?当然,州可以取消他的选票资格,因为这是一个绝对的资格。它不能被国会取消。因此,当州说如果你已经担任了两届总统,你就不能出现在我们的选票上时,它就是在执行宪法。如果他们在当选时未成年,也是如此,如果他们不是美国公民,也是如此。如果他们不是……
好吧,如果他们不是美国公民,那肯定是的,年龄问题比较细微,因为你可以想象这样一种情况,即该人在选举时34岁,但在就职典礼前满35岁。好吧,那就会出现,那可能在某个时候会提交给我们。州会做出决定,说他不合格,然后我们必须决定那个问题。但我的意思是,所以什么
根据《任期限制法案》增加资格是你的论点依据?我只是不明白。好的。关于,也许我先从年龄的例子开始。如果像科罗拉多州这样的州说,除非你在选举当天满35岁,否则你不能出现在我们的总统选票上,那将违反《任期限制法案》,因为可能有人在选举当天34岁,但在就职典礼前满35岁。
科罗拉多州在这里所做的事情,他们的最高法院所做的事情,是类似的,因为根据第3条,特朗普总统需要在他担任公职期间具备资格。科罗拉多州最高法院对特朗普总统说,你必须现在在选举时或在我们州最高法院时证明你符合第3条的资格。现在我明白了。现在我只是,只是……
澄清一下,所以我们都在同一页上。当你提到《任期限制法案》时,你的意思是我们在《任期限制法案》案中的判决。是的,对不起。不是关于任期限制的宪法条款。是的,美国《任期限制法案》诉桑顿案。也许我应该称之为桑顿案而不是《任期限制法案》。对不起。这是否与你正在谈论的特定情况可能会改变有关?这就是你的意思吗?我试图理解这种区别。是的。
宪法中与基于叛乱行为取消资格相关的条款与索托马约尔法官指出的这些其他条款之间的区别。在我看来,它们似乎都是现有的宪法要求。但你正在区分。对。我正在区分,因为其中一些是绝对的。
你所说的绝对是什么意思?你是否是叛乱分子是绝对的吗?它不是绝对的,因为国会可以通过三分之二的投票来解除这一障碍。但为什么这会改变你是否属于该类别的初步判断?我不明白你可以被免除属于该类别的事实。为什么?
为什么这不会使其成为绝对的决定?因为我们不知道如果特朗普总统在2025年1月20日赢得选举,他是否会在就职前获得豁免。在一个说特朗普总统必须现在今天证明他符合第3条资格的法院……
正在提前设定宪法为他规定的从国会获得豁免的期限。但这取决于持有,对吧?担任公职。正确。第3条只禁止他担任公职。我可以问你,既然我现在有发言权,我可以请你谈谈你的第一个论点,即官员问题吗?哦,对不起。我们为什么不……哦,请便。
如果我们这样做然后转到那个问题,可以吗?当然,当然,当然。请便。是否有机会处理官员问题,或者我们应该?绝对的,绝对的。我只是想理解。所以根据这个理论,第3条可以强制执行的总方法是什么,有人可以在那里说,
是的,曾经有一位前总统参与、领导或参与了叛乱,因此应该被取消公职资格,撇开官员论点不谈。这种强制执行的总方法是什么?所以这个问题的答案将取决于
取决于法官阁下对格里芬案的看法。因此,如果本法院要确认格里芬案的理由,那么执行第3条的唯一方法是通过国会立法来创造补救措施。因此,国会可以恢复他们在19世纪70年代最初拥有的准许令状条款。这是你的立场吗?是的,因为我们认为格里芬案判决正确,应该遵守。这与我们收到的许多问题的答案如何相符?你说,好吧……
国会必须有能力以三分之二的投票来解除取消资格。但同样,我认为这一规定有效。
将与你刚才所说的内容存在一些矛盾。因为如果国会能够以三分之二的多数票解除投票,那么当然不可能是国会的某个议院能够以简单多数票做同样的事情。是的,卡根法官,确实存在一些矛盾,一些评论员也指出了这一点。博德教授和鲍尔森教授对格里芬案进行了非常尖锐的批评。那我就一定是正确的。好吧,我们认为这个问题并不致命。
因为对我们来说,允许国会解除障碍的三分之二条款类似于赦免权,国会通过强制执行立法,创造了一种机制,通过这种机制,叛乱问题将由某个实体来决定。它可能是立法机关。就当选的国会议员而言,每个议院都有权判断其成员的资格。或者如果不在国会的范围内……
最高法院今天听取了此案的辩论,此案史无前例,可能威胁到前总统唐纳德·特朗普在科罗拉多州初选选票上的资格。在此收听完整听证会。 </context> <raw_text>0 这将是国会颁布的任何法案。因此,当它是特权令状时,每位联邦检察官都有权对现任官员提出特权令状,并根据第 14 条修正案第 3 节寻求将其免职。但它仍然受第 14 条修正案第 3 节中的特赦条款的约束。因此,我们确实承认这种紧张关系,但我们认为这不是一个无法克服的障碍。我甚至不明白为什么会有紧张关系。如果你将国会通过三分之二的投票取消资格
比照特赦,那么当然没有人会争辩说总统或州长可以赦免某人免受刑事定罪或刑事犯罪,这意味着这个人一开始就不能因刑事犯罪而被起诉。没错。对吧?
是的。所以我不知道有什么紧张关系。这是两件不同的事情。这个人是否从事这项被禁止的活动?其次,即使这个人确实从事了这项活动,是否有理由取消资格或给予赦免?没错。我的意思是,再说一次,如果法院接受格里芬案的判决,这正是制度的
我们将拥有的。是的,我认为国会可以取消资格,这并不能限制人们可以推断的内容。你不能由此推断,不允许事先确定此人确实参与了叛乱。你不能得出这样的推论。
难道你不是在这么做吗?你的意图是,你将拥有完全相同的行为者,并说,看,该行为者可以通过三分之二的投票取消资格。但你说只有该行为者才能首先实施取消资格。它可以通过远少于三分之二的方式做到这一点。它只需通过一院的简单多数就能做到这一点。或者,如果格里芬案的判决是正确的,它可以通过什么都不做来做到这一点,因为仅仅……
国会的无所作为将有效地充当……唯一需要无所作为的是,你知道,一半加一的人说我们不想这样做。但这就是为什么我们试图以我们所做的方式来描述我们的格里芬案论点,我们也依赖于先发制人原则。你不认为格里芬案也是……
与试图弄清楚第 14 条修正案第 3 节的原始公众含义有关。这是由美国首席大法官在第 14 条修正案一年后提出的。在我看来,这非常能说明这种语言(否则难以捉摸的语言)的含义或理解是什么。我认为这具有证明力,卡瓦诺法官。我们没有过分依赖你提出的这一点,部分原因是我们有来自杰斐逊·戴维斯案中蔡斯法官的另一项意见。所以
这个论点可能会适得其反,这就是为什么我们在简报中没有大力推动它的原因。但我认为法官阁下是对的。你为什么不说完你的句子,然后我们继续。它确实相关且具有证明力,但我认为还有其他证据可能会削弱……
试图将格里芬案描述为完全象征着原始理解的有用性。现在,我们为什么不继续讨论官员问题?当然。杰克逊法官,我认为你……是的,我对此有疑问,因为你正在提出文本论证。当我查看第 3 节时,我看到第 3 节第一句的两个部分。第一个是
是被取消资格的人被禁止担任的职位的清单,第二个是导致取消资格的具体情况。
所以首先,我对看到第一句中发生了两件不同的事情是否正确?是的。好的。当然。那么你是在本案中同时争论这两点,还是只争论其中一点?你是否同时争论总统职位不应被视为被禁止的职位之一,以及先前宣誓就职的总统不受取消资格的约束?
我们同时争论这两点,法官阁下。我在你的简报中没有看到这一点。我看到很多重点放在第二点上,但没有放在第一点上。确实更侧重于第二点,我们承认我们在第一点上承担了更大的责任。为什么?在我看来,你有一个清单,而总统不在上面。这当然是我们有利的论点,但他们也关于美国官员,这在宪法中反复使用。
在委员会条款、任命条款以及弹劾条款中。每次出现时,它的用法都明确排除了当事人。不,我明白,但那是第二个论点。所以第一个论点是,我们有一份被取消资格的人被禁止担任的职位的清单。
对。根据你的理论或根据语言。我们看到它从参议员、众议员、总统和副总统的选举人以及所有其他文职或军官开始。美国政府的办公室。美国政府的办公室。但“总统”或“副总统”一词并未明确列入该清单。没错。
所以我猜我想了解的是,你是否放弃了这个论点?如果是这样,为什么?不,我们根本没有放弃。你是对的。总统和副总统没有被明确列出。
但安德森诉讼当事人声称,他们包含在美国政府官员一词的含义中。你是否同意,制定者会将如此高级、重要和重要的职位,通过这个概括性短语偷偷塞进去?我们完全不同意。这就是为什么我们仍在争论总统职位被排除在第 3 节开头列出的受保护职位之外。对不起。你的简报说你没有对这一点表态。
对不起,你的简报说,我没有网站,我道歉……
我认为你的简报说的是,你没有肯定地论证这一点。在蓝色简报中?是的。好吧,我们当然在答辩状中论证了这一点,我必须看看我们是如何表达的。但我们在开场陈词中确实指出,如果法院对“美国政府官员”做出裁决,则存在潜在问题,因为该短语出现在宪法的其他部分,包括薪酬条款、弹劾取消资格条款。我们是否必然必须说,我的意思是,我认为
我认为重点是第 3 节是独一无二的,第 3 节发生了一些事情可以解释为什么某些职位被遗漏等等。也许吧,但宪法的其他部分也有一些含义,这在第 3 节的第二部分中确实对我们关于美国官员的论点有所帮助,但在涉及美国政府官员时却对我们有所不利。
安德森诉讼当事人在红色简报的脚注 9 中指出了这一点,他们说,如果法院说总统职位是被排除在“美国政府官员”之外的,那可能意味着,例如,总统不受薪酬条款的约束。米切尔先生,退一步说,你的论点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职位”和
官员之间的区别。是的。我想知道,从原始理解或文本主义的角度来看,你有什么理论?为什么这两个密切相关的术语会有如此不同的权重?因为从宪法文本中可以清楚地看出,有官员和
不担任美国政府官员的人,例如众议院议长和临时总统,他们在第一条中被描述为由立法机关选择的官员。如果他们能够被总统继承法涵盖,他们也必须是官员,因为根据宪法,只有官员……
在总统和副总统职位都空缺时才能担任。所以他们是官员,但他们不是美国政府官员,因为不相容条款规定,如果你是国会议员,你就不能同时担任美国政府官员。因此,宪法的这一规定清楚地表明,国会议员不能担任公职。我很感谢你的回答。原始起草历史中是否有任何内容
你认为阐明了为什么这种区别会有如此巨大的影响?我们不知道。因此,这些是我们从宪法结构、文本内主义分析中得出的文本推论。但我们并不一定依赖起草这些条款的人的思维过程,因为……
它们是不可知的,但即使它们是可知的,我们也不确定它们是否在任何情况下都相关,因为这种语言,尤其是在第 3 节中,是作为妥协而制定的。当然有一些激进的共和党人希望走得更远。如果你看看一些早期提出的草案,有些人想禁止所有叛乱分子担任公职,无论他们是否先前宣誓就职。有些人想走得更远,甚至禁止他们投票。
谢谢。谢谢,律师。我只有一个非常技术性的问题。如果1870年的法令仍然有效,则需要你稍微修改一下你的论点。正如你所说,它于1948年被废除。我试图找到它,但我找不到。你知道它为什么被废除吗?我们不知道为什么。它看起来像是作为美国法典重组的一部分完成的。
因此,似乎该决定背后没有任何政策动机。我认为在1948年做出的许多决定中,有很多事情都被废除了。托马斯法官,还有什么要补充的吗?阿利托法官?
各州是否有使用第 3 节来禁止联邦官员的历史?据我所知没有,阿利托法官,因为格里芬案。格里芬案一直是法律。我不应该说它一直是法律,因为它只是一个巡回法院的判决,但自1870年它被判决以来,这就是对第 3 节的既定理解。谢谢。索托马约尔法官?我只想确定你在第 3 节上的主要论点。
你认为,即使总统职位可能符合也可能不符合美国政府官员的资格,
你的主要论点是总统不是美国官员,对吗?是的,我会比法官阁下刚才描述的更强有力地说。我们认为总统职位被排除在“美国政府官员”之外,但我们认为他被排除在“美国官员”之外的论点在文本上更强,并且对其他宪法的影响更小。有点像被操纵的规则,是不是,旨在只惠及……
你的客户?我当然不会称之为操纵。这意味着邪恶。好吧,你不是编造的。我知道一些学者一直在讨论这个问题。但为了清楚起见,根据这种解读,只有请愿人被取消资格,因为除了华盛顿之外几乎所有其他总统……
都宣誓支持宪法,对吗?没错。据我们所知,每位总统,每位其他总统。约翰·亚当斯也可能被排除在外,因为他以副总统的身份宣誓就职,而副总统不是官员。但是,拜登总统肯定会受到影响。他以国会议员的身份宣誓就职。每位前任总统都是如此。如果我们更狭隘地认为
在逆转中,问题不在于第 3 节,而在于索恩顿等人,关于各州是否可以对总统执行第 3 节。这将扩展到每位总统候选人。没错,不仅仅是你的。是的。好的,谢谢。
卡根法官?如果我能理解的话,我的意思是,鉴于你说你没有很多证据表明我们正在关注的建国者或那一代人真的在考虑美国政府官员与官员的问题,我的意思是,这表明我们应该问……
那是一条明智的规则吗?你知道,如果他们考虑过这个问题,他们会给出什么理由来解释这条规则?而且似乎没有任何特别的理由,你可以想到很多相反的理由,来说明唯一没有被取消公职资格的参与叛乱的人是以前没有担任高级职务的总统。为什么会有这样的规则?是的。
我认为没有很好的理由,因为这是一项妥协立法。有时,法定妥协甚至宪法妥协也会发生这种情况。有一套商定的词语可以获得国会的两院通过。但不同的立法者可能有不同的目标和动机。他们并没有都如愿以偿。在妥协中,每个人都会不开心。但这就是最终确定的文本。总统特朗普在这种意义上似乎很奇怪地漏网了。
但如果“美国官员”是指被任命的官员,那么他根本不可能在第 3 节下受到影响。法院必须驳回我们的官员论点才能达到这一点。
如果你转向杰克逊法官提出的职位论点,是否有更好的理由来说明叛乱分子不能担任美国的所有职位,但我们完全可以接受叛乱分子担任总统?我认为这对我们来说是一个更难提出的政策问题,因为人们会认为
在所有职位中,总统职位是你想要阻止邦联叛乱分子担任的职位。那是军队的总司令。所以,再说一次,这就是为什么我们更倾向于官员论点而不是职位论点。我们并没有让步职位,但我们在美国官员方面确实有更强的文本论据和结构论据。谢谢。谢谢。戈萨奇法官?
回应关于官员的一些具体文本论点,关于任命条款、弹劾条款以及其他一些条款。是的,所以方法是,让我们从……我将从委员会开始。球一直在来回弹跳,我想看看你今天在哪里着陆。可以从法官阁下刚才提到的每一项条款中得出三种不同的文本推论。但我认为委员会条款是最强的,因为它说总统应该
所有美国官员。应该是有义务的。所有都是全面的。总统不会自己委任,他不能自己委任。所以这是第一个问题之一。我认为安德森诉讼当事人试图说那里有一些隐含的例外,因为总统……
显然不能自己委任,所以我们应该将其解释为除了总统之外的所有美国官员。但你也有国会议员没有被总统委任,这是因为他们不是美国官员。因此,鉴于委员会条款的语言,我们能看到的唯一明智的区别是,美国官员是被任命的官员,而民选官员,例如国会议员、总统和副总统,则不是
弹劾条款也强化了这一点。总统、副总统和所有美国文职官员应因犯有重罪和轻罪而被弹劾和定罪后免职,
总统和副总统与美国官员分别列出。当然,任命条款,我们知道总统不是根据第二条任命的,副总统也不是,国会议员也不是,所以他们也不能是官员。第一条第 6 节如何融入这场讨论?这与在继承顺序中的官员有关?是的,完全正确。对,所以你必须是官员……
才能在继承顺序中。我们有一项联邦法令将议长和临时总统列入继承顺序。他们是官员,但他们不是美国官员,因为他们不受弹劾。他们没有被总统委任,也没有根据第二条被任命。因此,“官员”一词与“美国官员”一词之间存在差距,这强化了“美国官员”是一个专门术语的观点,它并非仅仅指联邦官员(安德森诉讼当事人声称的那样),而是指那些被任命的人,而不是那些被选举的人。谢谢。
卡瓦诺法官?确保我理解你再次如何使用格里芬案。第 3 节指的是叛乱,并引发了关于谁来决定使用哪些程序的问题。这在1868年获得批准。次年,首席大法官蔡斯认为各州没有权力,只有国会才有权执行这一权力。
这可能是原始公众含义的证据,至少是一些证据。这是一个先例,虽然不具有约束力。但你的观点是,它得到了加强,因为国会本身在1870年的执行法中依赖于这一先例,并构成了国会立法背景。然后正如阿利托法官所说,自此以来的155年历史实践一直如此。没有
多年来,各州没有试图根据第 3 节对联邦官员执行取消资格。因此,这是否是一个联邦党人第 37 号清算论点,它进一步强化了1868年、1869年和1870年发生的事情。你想补充一下吗?
改变一下?不,我认为这完全正确。你提到的最后一部分,法官阁下,对我们的论点至关重要,即国会依赖格里芬案。它提供了他们立法的背景,这就是为什么我们应该阅读这些现有的执行机制的原因。现在,唯一剩下的就是联邦叛乱法令2383,它排除了州法院的补救措施。这是一种隐含的先发制人,几乎是C.克莱默对其他补救措施的隐含先发制人,因为国会做出了这些决定
不明确地依赖格里芬案。如果我们同意你对格里芬案的看法以及你对此的详细阐述,那么案件就结束了,对吧?应该是这样的,是的,除非国会决定颁布一项法令,我们不能依赖它。除了2383之外的新法令。为了明确起见,根据2383,你同意联邦检察官可以起诉某人犯有叛乱罪
如果被定罪,是否可以或应该被取消公职?是的,但我唯一要补充的是,我们的委托人认为他拥有总统豁免权。因此,我们不会承认他可以根据2383因1月6日所做的事情而被起诉。明白了。询问关于2383理论的问题。谢谢。谢谢。
巴雷特法官?所以格里芬案是一项附带诉讼,所以它是人身保护令。是的。格里芬可以,所以即使第 3 节不是人身保护令中附带救济的基础(当时是新的),格里芬可以在他的审判中或直接上诉中提出谢菲法官,你知道,你不能合法地或合宪地审理我的案子吗?是的。
因为你是一个叛乱分子,你被取消了资格。他那时能赢吗?不。为什么?如果格里芬案是正确的,则不会。因此,法院必须驳回格里芬案的理由才能接受法官阁下提出的建议。好吧,为什么?就像我说的,格里芬案,我的意思是,我认为有些语言可能有点宽泛,但从根本上说,格里芬案是关于附带人身保护令诉讼的。格里芬事后提出了他的案件。他需要一个诉讼理由。对。
为什么它在他审判中对他来说不起作用,以挑战谢菲合宪地审理他的案件的能力?格里芬案认为,只有国会才能提供执行第 3 节的方法。根据法官阁下的假设,国会没有颁布任何这样的法令,赋予格里芬先生在他审判中提出此类论点的权利。所以他必须等待审判。
来自国会。好的,让我们假设我不同意你关于官员论点的观点。所以第 3 节涵盖了特朗普总统。
假设国会颁布一项特权令状条款,允许州(或者就本目的而言,这实际上并不重要)甚至联邦检察官对他提起此类诉讼,以特权令状的方式将其免职。这与弹劾是否会存在某种冲突?他将通过弹劾程序以外的方式被免职。然后不能……
特朗普总统简单地说,好吧,让我免职的唯一方法是弹劾程序,而不是这个特权令状诉讼?所以我不知道这将如何进行,因为据我所知,根据1870年执行法提出的特权令状诉讼针对的是州官员。法官阁下的弹劾假设将是
不仅适用于总统,也适用于所有美国联邦官员。我知道。所以我不知道这在法院是如何进行的,以及是否有人试图争辩说弹劾是投票的唯一补救措施。好吧,我认为没有人争辩过。我想问的是,你知道,你说这是国会的专属权力。是的。你还说它必须适用,你知道,在一个人担任公职、当选之后。是的。
我想问的是,你的论点是否意味着国会不能颁布一项适用于受第 3 节约束的联邦官员(而不是州官员)的条款。我相信他们可以。弹劾条款规定,总统、副总统和所有美国文职官员应在弹劾和定罪后被免职。但它并没有说这是你免除他们的唯一方法。我的意思是,国会可以取消资助
职位,实际上这与正式免职并不完全相同。但另一个相关的先例是斯图尔特诉莱尔德案,当时杰斐逊派废除了午夜法官法案,并取消了所有这些联邦法官的职位。有些人认为这是违宪的,因为他们认为取消联邦法官的唯一方法是通过弹劾。但首席大法官马歇尔维持了该法令。所以对我来说,这是一个相关的先例,表明弹劾不是唯一的方法。
摆脱联邦官员。好的,让我问一个问题,这只是一个澄清点。特朗普总统在这里有任何正当程序权利吗?我的意思是,我想知道,这与诉讼理由点或先发制人点无关,而是更多地与他可能享有的程序问题有关。你没有提出他享有任何权利的论点,我也没有看到他享有任何类型的论点
受宪法保护的选票准入权,因此他,你知道,有权获得被听取的机会。对吗?他没有正当程序权?我们在下面提出了这个论点。由于几个原因,我们没有在本法院的简报中提出这一点。我的意思是,法官阁下,我认为,建议,这是正确的,即下面的程序,委婉地说,是非常不规范的。好吧,我不是这么说的。我只是在问。对不起。这个问题似乎暗示可能存在正当程序问题。但
由于几个原因,我们没有在本法院中展开这一论点。在正当程序上获胜对我们的委托人并没有像我们提出的其他论点那样有帮助,因为这将是针对科罗拉多州的这一特定诉讼的裁决,并将为科罗拉多州在发回重审后继续将他排除在选票之外敞开大门。好的。谢谢。杰克逊法官?
关于总统职位是否是受禁止的职位之一,我对你的回应感到有点惊讶,卡根法官,因为我认为第 14 条修正案的历史实际上提供了为什么总统职位可能不被包括在内的原因。我的意思是,我没有看到任何证据表明总统职位是制定者起草第 3 节时最关心的问题,因为他们实际上处理的是一个不同的问题
至少在我看来,紧迫的问题实际上是政府较低层级发生的事情。叛乱分子可能渗透和嵌入州政府机构,以及前邦联分子可能通过州一级选举重返南方掌权的真正风险是
通过州一级选举,无论是地方公职还是作为各州在国会的代表。这是一个非常不同的视角。如果你的担忧是试图确保这些人不会通过州政府机构卷土重来并控制政府,这似乎与担心叛乱分子将通过总统职位控制整个国家政府的担忧大相径庭。
所以我只是对你在给定条款的文本和似乎表明他们关注或关注点不是总统的历史背景的情况下放弃该论点感到惊讶。我只是不明白你为什么放弃这个论点。有一些证据表明这一点。
是否有任何证据表明总统职位是他们关注的焦点?有一些证据表明这一点。有人说我们不希望杰斐逊·戴维斯当选总统。第 3 节的草案中也有一份特别提到了总统和副总统。但它不是最终的法案。是的,对不起。它不是最终的法案,但这确实表明有些人确实对总统职位有一些担忧。
邦联叛乱分子登上总统宝座。我们不想提出一种律师办公室历史类型的论点,我们只是查看我们喜欢的历史证据并对其进行倾向性解释,因为另一方可以反驳我们并将这些相反的证据反驳给我们。所以我们想更多地关注宪法的文本,因为第 3 节最终是一项妥协条款。好吧,让我问你另一个关于……的问题
因为你已经强有力地论证了各州不能执行第 3 节。所以如果我们同意你的观点……
最高法院今天听取了此案的辩论,此案史无前例,可能威胁到前总统唐纳德·特朗普在科罗拉多州初选选票上的资格。在此收听完整听证会。 </context> <raw_text>0 接下来会发生什么?我的意思是,我还以为你也想让我们结束诉讼。如果这是我们的结论,那么此案是否有可能继续在联邦法院审理?我看不行,除非国会为了回应本法院的判决而制定一项法令。所以你的意思是,我们必须说,国会制定立法对于州或联邦执法都是必要的?是的。好的。
好的。最后一个问题。科罗拉多州最高法院认为,本案中请愿人支持者暴力阻止1月6日计票的企图符合第3节所定义的“叛乱”。我读了你们的开庭陈述,接受……
这些事件构成叛乱。但你们的答辩似乎暗示它们并非如此。那么,你们对此的立场是什么?我们从未在开庭陈述中接受或承认这是一场叛乱。我们在开庭陈述中说的是特朗普总统
没有从事任何可以合理地被描述为叛乱的行为。好的,那么为什么这不算叛乱?你们认为它不是叛乱的理由是什么?你们的答辩称它不是,因为我认为你们说,它不涉及推翻政府的有组织企图。这是众多原因之一。但对于叛乱而言,需要通过暴力推翻美国政府的有组织、协调一致的努力。
所以重点是,推翻政府的混乱努力不构成叛乱?不,我们也没有承认这是推翻政府的努力,杰克逊法官。这些标准都没有达到。这是一场暴乱。它不是叛乱。这些事件可耻、犯罪、暴力,所有这些,但不符合第3节中使用的“叛乱”的定义。谢谢。谢谢,律师。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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默里先生?首席大法官先生,请允许我向法庭陈述,我们之所以来到这里,是因为自1812年战争以来,我们国家的首都首次遭到暴力袭击。历史上第一次,袭击是由美国现任总统煽动,以扰乱和平的权力移交。
通过参与反对宪法的叛乱,特朗普总统取消了他担任公职的资格。正如我们之前听到的,特朗普总统的主要论点是,本法院应该为第3节创建一个特别豁免,仅适用于他本人。他说,第3节取消了所有违反誓言的叛乱分子的资格,但前总统除外,他以前从未担任过其他州或联邦公职。
这种豁免没有任何可能的理由,法院应该驳回制定者犯了非同寻常的错误的说法。第3节使用故意宽泛的语言来涵盖所有需要对宪法宣誓的联邦权力职位。
我的朋友依赖于美国下属机构和美国官员之间所谓的区别,但此案并非仅仅取决于介词。这两个短语是同一枚硬币的两面,指的是任何联邦办公室或任何持有联邦办公室的人。特朗普总统的其他推翻理由忽略了各州在总统选举中所扮演的宪法角色。
根据第二条和第十条修正案,各州有权确保其公民的选举票不会浪费在一个被宪法禁止担任公职的候选人身上。各州被允许通过排除未成年人、外国出生的人、竞选第三个总统任期的人,或者像这里一样,那些违反誓言参与反对宪法的叛乱的人来保护他们的选票。我欢迎法院的提问。
您是否有同时代的例子,我的意思是,在第十四修正案通过后不久,各州取消了全国候选人的资格,而不是他们自己的候选人,而是全国候选人?是的。
托马斯法官,我能想到的唯一例子是克里斯蒂国会议员的例子,我认为他在1868年在佐治亚州当选,佐治亚州州长拒绝或未批准选举结果
因为克里斯蒂先生被取消了资格。但我认为,例子很少并不奇怪,因为那时我们没有以同样的方式进行投票。候选人是自行填写的,或者他们是政党候选人。因此,各州没有以同样的方式进行投票。在选举之前,也不会有一个程序来确定候选人是否有资格,不像我们现在拥有的程序,各州根据他们的第一条和第二条权力制定了这些程序来进行选举。但这似乎是
尤其是在重建之后,
以及1877年的妥协以及赎罪者时期,你会遇到这种冲突。仍然有很多邦联成员在周围。有很多继续竞选州或全国公职的人。因此,这似乎表明,至少会有几个全国候选人被取消资格的例子。
如果你的解读是正确的。好吧,当然有一些全国候选人被国会拒绝任命而被取消资格。我理解这一点,但这并不是此案。各州是否取消了他们的资格?这就是我们在这里讨论的问题。我理解国会不会任命他们。
除了我给出的例子之外,没有。但同样,尊敬的法官,这并不奇怪,因为各州肯定没有权力罢免现任联邦官员。那么,第3节的目的是什么?各州正在派遣人员。令人担忧的是,前邦联州将继续成为不良行为者。
这项努力是为了阻止他们这样做。而你说,好吧,这也授权各州取消候选人的资格。所以我问你,如果你正确的话,有哪些例子?
尊敬的法官,例子是各州排除了许多州公职候选人,以及担任州公职的人。我们有很多已公开的案例,各州都在考虑这个问题。我理解这一点。我理解各州控制州选举和州职位。
我们在这里讨论的是全国候选人。我理解你查看福纳或富特、谢尔比·富特或麦克弗森,他们当然都谈到了内战后的冲突。有些人强烈认为要报复南方,激进的共和党人。
但他们并没有考虑授权南方取消全国候选人的资格。这就是你提出的论点。我想知道的是,你给的是
你有什么例子吗?许多历史学家在本案中提交了支持我们的简报,指出第十四修正案的目的是让州和联邦政府都能确保权利,如果州未能做到这一点,联邦政府当然也会介入。但我认为,没有州这样做的例子,原因是选举在当时运作方式不同
然后。各州根据第二条和第十条修正案拥有运行总统选举的背景权力。直到大约1890年代,他们才利用这种权力来控制选票准入。到1890年代,每个人都获得了特赦,这些问题已经变得无关紧要。所以我认为历史并没有告诉我们。我想从3万英尺的高度来看待托马斯法官的问题。我的意思是,第十四修正案的重点是限制
州权力,对吧?各州不得缩减团结的特权。他们不会在没有正当程序的情况下剥夺人们的财产。他们不会拒绝平等保护。另一方面,它根据第5节增加了联邦权力。国会拥有执行它的权力。那么,这岂不是你寻找授权各州(包括邦联州)隐含授权、执行授权的最后一个地方
总统选举程序。这似乎是一个与第十四修正案的整体方向和历史相悖的立场。
不,尊敬的法官。首先,我们将州运行总统选举的权力定位在第十四修正案之外,而是在第二条中。这种权力几乎是完全的。是的,但你依赖的是,你并不依赖第3节,你是这样说的吗?不,尊敬的法官。当然,我们依赖第3节,就第二条赋予各州决定其选举方式的广泛权力而言。
好吧,但你正在寻找的更窄的权力是取消资格的权力,对吧?这是第十四修正案中一项非常具体的权力。而你说,这在根本没有涉及该条款的情况下,被隐含地扩展到了各州。
我们会说,第十四修正案中没有任何内容会剥夺各州以他们认为合适的方式决定选择选举人的方式的广泛而几乎是完全的权力。正如本法院在Ciafalo案中所说,除非宪法中的某些内容告诉各州他们不能这样做,否则这种权力几乎是完全的。第十四修正案的结构当然旨在扩大联邦权力,当然也在某些方面限制州权力。
但各州有义务执行和适用,例如,第十四修正案第一节。因此,很难理解为什么各州不会同样受约束,或者至少提出。这并不更大,包括较小的论点。各州拥有权力,立法机关拥有选择选举人的权力。
但仅仅因为宪法中有一种授权方式可以达到特定目的,并不意味着有任何方式可以达到该目的。所以我认为你正在采用选举人的论点,并将其带入第3节,正如首席大法官所说,根本没有——以及托马斯法官——没有历史证据支持——
以及第3节的理论,也不是整体的,来解释第十四修正案的整体结构。在这个国家,我们当然有长期历史,各州利用其决定选择总统选举人的方式的权力来执行宪法中的其他资格。我不认为这是一个很大的争论
关于各州是否允许排除未成年或外国出生的候选人,或者如果布什总统或奥巴马总统想竞选第三个任期,他们可以根据该广泛的第二条权力被排除在外。我不明白为什么第3节应该被区别对待。第3节以同样的方式表达……好吧,当你查看第3节时,“叛乱”一词很突出。问题是,问题是,这意味着什么?你如何定义它?谁来决定?谁来决定某人是否参与其中?正如巴雷特法官提到的那样,哪些程序适合弄清楚某人是否参与其中?这就是首席大法官蔡斯在第十四修正案一年后关注的所有内容,他说这些程序是
难题,你直接查看第十四修正案第5节,正如首席大法官所说,这告诉你国会在这里扮演主要角色。我认为不同之处在于程序、定义,
谁来决定?当你查看第3节时,问题真的会跳出来。你对此的回应是什么?好吧,当然,卡瓦诺法官,必须有一些程序来确定这些问题。然后问题就变成了,第十四修正案中是否有任何内容规定只有国会才能创建该程序?第5节显然不是一项排他性条款。它说国会应拥有权力。
但也许最大胆地说,我认为你必须面对的问题是,为什么一个州应该决定谁成为美国总统。换句话说,你知道,前总统因叛乱而再次被取消总统资格的问题,你知道,就说吧。这听起来对我来说非常国家化。因此,无论采取何种手段来执行它,都表明它们必须是
联邦的、全国性的手段。为什么,如果你不是来自科罗拉多州,而是来自威斯康星州或密歇根州,而且真的,你知道,密歇根州国务卿所做的事情将决定候选人A当选还是候选人B当选。我的意思是,这似乎很不寻常,不是吗?
不,尊敬的法官,因为最终是本法院将决定联邦宪法资格的问题,并为全国解决这个问题。当然,全国重要的问题出现并不罕见。好吧,我想本法院会说类似的话,即一个州有权这样做。
但我猜我是在要求你更进一步地说,为什么这应该是正确的规则?为什么一个州应该有能力不仅为他们自己的公民,而且为全国其他地区做出这一决定?
因为第二条赋予他们以他们认为合适的方式任命自己选举人的权力,但如果他们要使用联邦宪法资格作为选票准入决定因素,那么他们就会制造一个联邦宪法问题,然后本法院
以及其他法院、其他州,如果本法院维持下级法院的判决,认定特朗普总统不具备担任总统的资格,其他州仍然必须确定这将对其自身州的法律和州程序产生什么影响。好吧,我的意思是,如果我们维持判决,我们说他不具备担任总统的资格,是的,也许一些州会说,好吧,我们仍然会让他留在选票上。但我的意思是,真的,正如卡根法官所说,这将产生……
科罗拉多州的决定,这是真的。我只是想稍微反驳一下,好吧,这是一件全国性的事情,因为你说本法院将决定这一点,我们必须以明显错误为审查标准来审查科罗拉多州的事实记录,并且
所以,我们将被困住,科罗拉多州是第一个采取行动的州,我们将被困在这个记录中。而且,你知道,我不想讨论记录,我的意思是,也许记录很好,但如果记录不好呢?我的意思是,如果它不是一个完整的记录呢?如果,你知道,传闻规则是一次性的呢?或者如果这只是由国务卿在没有太多程序的情况下做出的呢?如何
我们如何审查这些事实调查结果?为什么应该适用明显错误审查?这难道不会回到卡根法官提出的观点上吗?你知道,我们也对米切尔先生提出了这个观点,这似乎不像是一个州的决定?
三点,尊敬的法官。首先,当然,本法院通常会以明显错误为标准审查事实调查结果。但特朗普总统在他的答辩中指出,有时在需要统一决议的宪法问题上,本法院可以做一些更像Bose Corp风格的独立审查事实记录的事情。
鉴于此案中争议的事实非常狭窄,我们对此没有异议。我们案件的实质是特朗普总统本人公开发表的声明。但这表示在这种情况下,风险非常高……
如果我们从头到尾审查事实,你们希望我们都观看椭圆形办公室的视频,然后做出决定,而不依赖于或不参考下级法院的事实调查结果?这很不寻常。好吧,最终,特朗普总统本人敦促本法院根据此案的事实记录来决定他是否有资格,第216页。
在他的简报中。在此程序的任何阶段,他都没有暗示事实记录中需要其他内容,任何其他证人,他希望传唤他们来陈述他的案情。再说一次,我们案件的实质是他的陈述,特别是他在椭圆形办公室录制的陈述。默里先生,只是为了回到,对不起打断你了,但我想要,在我们离开之前,我想回到卡根法官所在的地方。
你是否同意,各州在此对其针对联邦官员选举的选票的权力必须来自某些宪法权力?
本法院成员对此意见不一。我问你。本法院的大多数人认为这些权力来自第二条,但我们认为,无论法院将其定位在第二条还是第十条修正案下的保留权力中,结果都是一样的。但你接受本法院的裁决。你没有对此提出异议,也没有要求我们重新审理索恩顿案或任期限制案,或者你想怎么称呼它。
它必须来自某些联邦宪法权力。不,我们没有,尊敬的法官。好的。在这里,我们不是在谈论资格条款,对吧?没有人谈论他是否35岁或出生在美国,等等,对吧?不是问题,好的?我们正在讨论第十四修正案和第3节下的某些内容。所以你必须在那里找到你的权力,对吧?对。
我们在第二条中找到我们的权力,在各州运行选举的完全权力中。联邦选举,但这针对的是联邦公职。它必须来自宪法,而你正在寻求执行第3节。
我们建议,在他们决定以任何他们认为合适的方式选择选举人的广泛权力中,他们可以考虑第3节并适用第3节。如果没有第3节,他们能做到吗?他们可以因为,你知道,基于他们想要的任何理由,在资格条款之外取消某人的资格吗?
那会遇到任期限制。是的,我认为会的,对吧?所以它必须回到第3节。如果这是真的,鉴于第3节谈论的是担任公职,而不是谁可以竞选公职,这该如何运作?这是米切尔先生之前提出的一个观点,我只是想给你一个机会来回应它,因为在我看来,你是在选举的背景下要求执行某些内容
宪法条款谈论的是担任公职。所以它与资格条款不同,资格条款完全是关于谁可以竞选然后任职。我不知道它是否不同。其他公职资格也同样谈论公职的资格。一个30岁的人试图上任并没有什么违宪之处。除了这种残疾可以被取消,对吧,根据第3节。这就是它与众不同的地方。那么对此有什么想法呢?好吧,
好吧,存在一项取消残疾的非常规条款这一事实并不能否定残疾今天仍然存在的事实。并且它自2021年1月6日特朗普总统参与反对宪法的叛乱以来就一直存在。那么,在他离职之前的日期之后,他的行为是否有效?
这就是你的理论导致的结果吗?好吧,这将引发一个单独的问题,即是否可以对事实上担任该职位的官员的行为进行附带攻击。这可能是格里芬案最后一点中我们唯一同意的地方,即蔡斯法官说……
我和我的最高法院同事谈过,我们一致同意,你不能附带攻击事实上担任该职位的官员的所有官方行为。但让我们回到我们开始的地方,对吧?这是第3节,你的权力必须来自那里,它关乎担任公职,它是一种可以由国会取消的特殊类型的残疾,而且它是唯一一个这样的残疾。
他们不能取消年龄或国籍。这应该如何影响我们对州努力规范联邦公职选票的想法?我的朋友与阿利托法官之前的讨论在这里具有说明性意义。国会拥有非常规的取消权力这一事实并不能否定残疾今天仍然存在的事实。
并且无限期地存在于未来,就像总统可以赦免某人的刑事定罪这一事实并不使该定罪以某种方式具有偶然性一样。我会注意到,如果特朗普总统今天被任命为公职,如果他被任命为州法官,他将无法担任该公职,这表明残疾
现在存在。国会拥有取消残疾的权力这一事实既不能否定目前的资格,也不能隐含地赋予特朗普总统根据第二条违反州法律和州程序担任他无法担任的公职的宪法权利。事实上,有一项国会行动允许邦联军官
或支持邦联的人在第十四修正案之前担任公职,对吗?所以一定有人认为存在先前的取消资格。那是绝对正确的。甚至在第3节生效之前,就有大量的特赦请求,因为当时每个人都明白,一旦第3节生效,这些人将永远被取消资格,除非他们获得特赦。律师,你如何处理
在我看来是你们立场明显的后果。
如果科罗拉多州的立场得到支持,当然会有另一方的取消资格程序,其中一些会成功。他们中的一些人会有不同的证据标准。他们中的一些人会有关于证据的不同规则。也许参议院报告在其他地方不会被接受,因为它属于传闻。也许是超越合理怀疑,无论如何。很快,我会期待……
尽管我的预测从未正确过。我会预计相当多的州会说,无论民主党候选人是谁,你都被取消了选票资格,而其他人,对于共和党候选人,你都被取消了选票资格,这将取决于少数几个州来决定总统选举。这是一个相当可怕的后果,
好吧,当然,尊敬的法官,宪法条款可能存在不当适用,这并不是一个理由——好吧,等等。我的意思是,你可能认为它们是不当的,但提出这些诉讼的人可能不认为它们是不当的。
叛乱是一个广泛的术语,如果对此存在一些争论,我想这将进入判决,然后最终我们将决定,当一位总统做某事时是否构成叛乱,以及当其他人做某事时是否构成叛乱。我们该怎么办?我们是否等到接近计票时间,然后才能确定哪些州
有效,哪些州无效?第3节沉寂了150年是有原因的,因为自从重建以来,我们没有见过像1月6日那样的事件。反对宪法的叛乱是一件非同寻常的事情。在我看来,你正在回避这个问题,即其他州可能对构成叛乱的看法不同。现在你说,好吧,没关系,因为有人,大概是我们,会决定,好吧,他们说他们认为那是叛乱,但他们错了。
也许他们认为这是对的,我们必须制定规则来确定什么构成叛乱。是的,尊敬的法官,就像本法院解释其他宪法条款一样,本法院可以明确表示,反对宪法的叛乱是一件非同寻常的事情。特别是,它确实需要一个协调一致的群体努力通过暴力来抵抗,而不是对州或联邦法律的一些普通适用,
而是宪法规定的职能……关于你所说的它已经沉寂了155年的观点,我认为另一方会说,原因是蔡斯首席大法官在1869年格里芬案中的意见,首先,他说国会在这里拥有权力,而不是各州。随后是1870年的强制法,其中国会根据这一理解采取行动。
随后,并且在此期间没有相反的历史,正如托马斯法官指出的那样。在所有这些年中,一直到今天,都没有相反的历史,各州……
行使这种权力。我认为它之所以沉寂,是因为存在一种确定的理解,即蔡斯首席大法官,即使在每个细节上都不正确,基本上也是正确的,并且政府各部门在过去155年中一直根据这种确定的理解行事。国会可以改变这一点。当然,国会拥有第2383节,即叛乱法刑事法规。但国会可以改变它,但在155年中他们没有改变。
多年来,至少在今天你想要的方面是相关的。不,卡瓦诺法官。它之所以沉寂,是因为到1876年,基本上所有前邦联成员都获得了特赦,从那时起我们就没有见过类似的叛乱。我想解决你的观点。我可以谈到这一点吗?阿利托法官?我不知道我们可以从我们以前没有见过的事实中推断出多少
类似的事情,因此得出结论,我们将来不会看到类似的事情。从约翰逊总统弹劾到克林顿总统弹劾,100多年后,没有总统被弹劾。在过去几十年中,我们很快就有了三次。所以我不知道你可以从中推断出多少。
当然,但如果本法院维持判决,本法院可以写出一份意见,强调反对宪法的叛乱是多么非同寻常,以及它是多么罕见,因为它不仅是对法律适用的攻击,而且是对宪法规定的职能本身的攻击,
就像我们在1月6日看到的那样,这是一次协调一致的企图,旨在扰乱一项职能
最高法院今天听取了此案的论证,此案史无前例,可能威胁到前总统唐纳德·特朗普在科罗拉多州初选选票上露面的资格。在此收听完整听证会。 </context> <raw_text>0 第十二修正案授权,对宪法透明度至关重要。让我问你一个问题,关于你所描述的这种权力是否真的是完全的权力。假设总统选举的结果取决于一个州的投票,一个州的选举人将如何投票。假设候选人A是
在这个州获得了大多数选票,但立法机关真的不喜欢候选人A,认为候选人A是煽动叛乱者,因此立法机关通过了一项法律,命令其选举人投票给另一位候选人。你认为州政府有这种权力吗?
我认为在人们投票之后,国会可能会有一些原则发挥作用,即州政府不能中途改变规则。我不确定,因为我不知道法院是否对此进行过裁决。当然,作为……好吧,让我们改变一下,这样就不是在选举之后了。这是在选举前三天,基于该州的民调结果不佳。他们能这样做吗?
我认为根据法院在《查法拉案》中的判决,他们可能可以这样做,法院在该判决中强调,在很大一部分美国历史上,州立法机关挑选了
他们自己的选举人,并自己指定了选举人,但这当然比我们这里的情况要特殊得多,这里只是简单地将正常的州选票准入原则应用于说明,我们只会在选票上列出有资格担任该职务的个人。我可以再次问你戈萨奇法官问过你的问题吗?你通过引用事实上的官员学说来回答这个问题,但是假设我们把它看作是
向前看,而不是判断总统据称参与煽动叛乱的时间和总统离职时间之间所采取行为的有效性。在此期间,军事指挥官和其他官员是否可以不服从相关总统的命令?
我不确定有什么东西赋予军事官员有效裁决总统合法性的权力。为什么不呢?因为你说他从事情发生的那一刻起就被取消资格了。现在,我理解事实上的官员学说可以用来禁止人们寻求对在他被取消资格日期之后做出的决定的司法补救。
但如果他实际上从那时起就被取消资格了,为什么任何人必须服从他的指示呢?最终,仍然必须有一些程序来裁定取消资格。当然,国会可以弹劾在职总统,但这正是我所知道的唯一可以罢免或以其他方式否定在职总统权力的补救措施。为什么?
基于什么理论?因为第3条谈论的是取消担任公职的资格。你说他从事情发生的那一刻起就被取消担任公职的资格了。
没错,但是……所以你说它起作用了,不需要立法。我认为这就是你案件的全部理论。而且没有任何程序会自动发生。好吧,当然你需要一个程序来获得任何补救措施以执行取消资格,这是不同的。这是一个完全不同的问题。这就是事实上的学说。它在这里不起作用。好吧,把这个放在一边。他从那一刻起就被取消资格了。自动执行。完成了。完成了。
我认为,在你看来,从那个人,总统,前总统那里收到指示的人,可以自由地按照他或她的意愿行事,而无需考虑那个人。我不这么认为,因为我认为,事实上的官员学说仍然会发挥作用,说明这不是事实上的。这行不通,默里先生,因为事实上的官员是为了批准之后的行为并使其免受司法审查。
把这个放在一边。我不再说了。把它放在一边。好吧,我认为李法官提出了一个非常不同的问题,一个更尖锐、更难回答的问题。我理解。但我认为你的理论值得对此做出回答。有什么会强迫下级官员服从,在你看来,前总统的命令吗?
我设想一种情况,例如,一位前总统当选,他们只有25岁,没有资格竞选公职,但他们仍然被任命为该职位。不,不,我们谈论的是第3条。请不要改变假设,好吗?请不要改变假设。我知道我也喜欢这样做,但请不要这样做。我想说的重点是——他从煽动叛乱的那一刻起就被取消资格了。无论是谁,哪个党派,都会发生这种情况。砰。发生了。
什么会强迫,我不会再说一遍了,所以请尽量回答这个问题。如果你没有答案,没关系,我们会继续。什么会强迫下级官员服从那个人的命令?
因为最终,我们有规章制度要求指挥链。这个人就在办公室里,即使他们没有担任该职位的权力,将某人从总统职位上赶出去的唯一方法是弹劾。所以我认为,如果你根据宪法中的其他条款(如弹劾)来解释第3条,那么只要他们担任公职,弹劾就是确认他们没有担任该职位的权力并且应该被罢免的唯一方法。默里先生,我可以——哦。
我可以问你卡根法官之前提出的一个问题吗?这个问题是关于统一性及其缺乏统一性,如果各州允许在总统选举中执行第3条,就会出现这种情况。我想我并没有真正理解你对她的论点或你的回应。
好吧,当然,如果国会担心统一性,他们可以提供立法,他们可以取代州立法。是的,但你说这是不必要的。但在没有联邦执法立法的情况下,这是不必要的。这些问题以与其他联邦法院相同的方式提交给本法院。
问题提交给本法院,即一个州对它们进行裁决。如果州没有提供足够的程序来符合正当程序,即通知和陈述意见的机会,人们可以提出这些挑战。但是假设在这里,我们有一个完整的证据记录,有机会提交证据。我理解我们可以解决这个问题。
这样我们就可以对它有一个统一的最终裁决。我想我的问题是,为什么制定者会设计一个可能导致这种临时不统一的系统,在这种系统中,我们有即将举行的选举,不同的州突然说,你有资格,你没有资格,基于这种事情。
好吧,他们最关心的是确保煽动叛乱者和叛乱分子不会担任公职。因此,一旦人们理解了他们必须确保违反誓言者不会担任公职的必要性,说各州不能执行它,只有联邦政府才能执行它,而且国会可以通过简单的多数票,仅仅是未能通过执法立法,就可以从根本上破坏第3条,这将有点奇怪。
联邦制创造了冗余。在这里,各州有能力执行它,除非联邦政府有先例,这为第3条真正……是的,我以后有机会再问你关于历史的问题。谢谢。谢谢,律师。托马斯法官?阿利托法官?谢谢。
假设有一个国家一次又一次地宣称美国是其最大的敌人。假设美国总统出于外交原因,认为为美国提供资金或释放资金以供该国使用符合美国的最佳利益。一个州可以……
那个人向敌人提供了援助和安慰,因此将那个人拒之于选票之外吗?不,法官阁下。本法院从未解释过援助和安慰的措辞,该措辞也存在于叛国条款中。但是……
评论员认为,它很少被适用,因为叛国起诉非常罕见。但是评论员认为,首先,援助和安慰实际上只适用于宣战或至少是敌对关系的背景下,在这种情况下,实际上两个国家之间存在战争。其次,意图标准将在那里发挥很大作用,因为根据第3条,
无论潜在的行为是什么,参与煽动叛乱或提供援助和安慰,都必须有意图促进煽动叛乱的非法目的或帮助敌人对美国发动战争。让我回到如果……的问题
我们如果不同的州使用不同的记录、对证据可采性的不同裁决,也许是不同的证明标准来裁定前总统特朗普是否是煽动叛乱者的问题,那么我们会怎么做?
最终,本法院首先,如果记录中有缺陷,法院可以拒绝受理此案,或者可以根据记录中的缺陷做出决定。好吧,我们是否必须决定在这种情况下应适用的适当证据规则是什么?我们是否必须决定适当的证明标准是什么?我们会对州法院法官的这些调查结果给予任何尊重吗?其中一些法官可能是民选的?会
我们是否必须进行我们自己的审判?不,法官阁下。本法院将证据记录按原样接受,在这里,我们有一个证据记录,所有当事方都同意该记录足以对此案做出决定。然后,正如我之前所讨论的,有可能对事实进行Bose Corp.独立审查。但最终,我们这里发生的是一场煽动叛乱,这是众所周知的。是的,我认为你并没有真正回答我的问题。如果你不这样做,那就没有帮助。假设我们有两个不同的记录。
两个不同的证据主体,对可采性问题的两个不同裁决,两个不同的证明标准,两个不同法官的两个不同事实调查结果,或者可能是多个州的多个法官,那么我们该怎么办?首先,本法院将设定法律标准,然后我认为它将根据该标准决定哪种记录观点是正确的。哪种记录的观点?
如果本法院面前有两个案件,并且这两个记录都足够充分,因为双方都有机会陈述他们的案情和记录中的基本事实,每个人都同意这足以做出决定,那么本法院必须查看提交的证据并决定哪个判决是正确的,然后为国家决定这个问题。当然,在这里,当有一个完整的记录时,
下级法院将适用该决定,我认为任何法院都不太可能说我们将做出与美国最高法院不同的决定,特别是如果法院依赖于特朗普总统在视频和推特中所说的事实,即我们案件的本质。好吧,你有一位专家。让我们以这个例子为例。一位专家作证了特朗普总统所说的话的含义。
你认为不同的州法院有可能以不同的方式适用《达伯特标准》,并说这个人不应该被允许对这个问题发表专家意见吗?你认为这超出了想象的范围吗?一点也不,法官阁下。对此有两点。第一,特朗普总统没有对本案中证据的采纳提出上诉。但第二……
你知道,第二点是,西米教授实际上并没有对特朗普总统的话的含义发表意见。他阐述了这些话对暴力极端分子的影响。他的证词的实质是围绕特朗普总统本人录制的视频声明展开的,这些声明鼓励、煽动和赞扬政治暴力。好吧,我并没有就……是否采取立场
专家的证词是否应该被采纳,或者特朗普总统的话的含义。我只是想让你努力应对一些人认为你提出的论点所带来的后果,即各州之间会发生冲突和决定,不同的州会取消不同候选人的资格,
但我从你那里并没有得到很多帮助,说明这不会是一个难以管理的情况。如果本法院根据特朗普总统在1月6日及其之前几周所说的话以及事后他在推特上的虚拟供词的无可争辩的事实撰写一份肯定意见,那么任何其他州对该联邦法律问题得出其他结论都将是可逆转的错误。或者至少,当这些问题出现时,本法院可以解决这个问题。但这似乎不太可能。
索托马约尔法官?另一方立场有两方面。首先,它不是自动执行的。我想把这个放在一边。如果我们认为各州没有权在这种情况下执行或创建诉讼理由,那就处理这个问题。他们希望反过来说明,不,但即使是国会也不能这样做,因为他们需要实施立法。处理该论点。
因为假设我们裁定各州没有这种权力,你会让我们为另一方论点说什么?我的一个同事说你需要,或者不是当时的首席大法官,而是巡回法院法官蔡斯所说的话,那就是你以某种方式需要实施立法,例如1870年法案。你似乎说这是不正确的,因为……
他们可以决定不安排候选人等等。所以我不知道是否需要立法。当然,历史上有一些例子表明,根据国会判断其成员资格的第1条权力,国会议员拒绝安排根据第3条赢得选举但没有资格的候选人。
在总统的背景下,如果法院说在选举之后才能确定特朗普总统的资格,那么这将造成许多非常困难的问题。然后,当国会议员在1月6日清点选举人票时,会发生什么情况?他们说我们不会清点投给特朗普总统的选举人票,因为他根据第3条非法被取消资格。
根据《选举人票改革法案》。一些法庭之友简报,例如金斯伯格、哈桑和福利的简报,都指出,这是一种正在形成的剥夺公民权利和宪法危机,更有理由现在在司法程序中对这些问题进行充分的证据记录,以便每个人在去投票之前都能对这些问题有把握。
卡根女士?默里先生,你谈到了,你依赖于选举人条款下州的广泛权力。你谈到了各州在制定典型选票准入条款方面的作用。我想,你知道,我们对这一点设置了一些限制,我将以《安德森诉塞莱布雷齐案》为例。
在那里我们说,事实上,各州对可以从选票上删除的人员有限制。这是一个关于小问题的案件。
政党候选人。但原因是一个州决定将候选人从选票上删除会影响其他所有人的权利。我们谈到了普遍的国家利益以及选择国家公职候选人的问题。我们谈到了一个州的决定将如何对其自身边界以外产生影响。因此,如果这对小型政党候选人适用,为什么它对本案的情况不适用呢?
好吧,当然,像第3条这样的宪法原则适用于所有事物。
但在《卡拉布雷西案》中,问题是一个第一修正案问题。当然,毫无疑问,各州根据第二条行使权力受到第一修正案原则的约束。在这种情况下,小型政党候选人进入选票的州法律截止日期来得太早,无法对主要政党所做的事情做出反应,因此有可能剥夺那些对主要政党所选择的人感到失望的人的权利。它引发了第一修正案问题。
在这里,没有真正存在第一修正案问题,一个州只是试图执行一个已经融入我们宪法结构中的现有资格。是的,我想,它确实出现在第一修正案中,但这里有一个更广泛的原则,这是一个关于谁在我们联邦制度和政府中拥有某些事物的权力的更广泛的原则。
你知道,在我们的联邦制度中,各州对许多不同领域拥有巨大的权力,但有一些更广泛的原则表明,关于……
各州不是权力库的某些国家问题。我从《安德森案》的推理中得到了很多,第一修正案,不是第一修正案,很多《安德森案》的推理实际上是关于这一点的。例如,一个州决定谁可以,其他公民可以投票给谁担任总统?对。
科罗拉多州并没有决定其他州可以投票给谁担任总统。它正在决定如何根据其第二条权力分配其自己的选举人。宪法赋予他们这种广泛的权力。但其影响是显而易见的,对吗?是的。
不,法官阁下,因为不同的州可以有不同的程序。一些州可能会允许煽动叛乱者出现在选票上。他们可能会说,我们不会看文件以外的东西。我们不会调查联邦宪法问题。即使在这个选举周期中,也有一些候选人出现在一些州的选票上,即使他们不是出生在美国的公民,而在其他州的选票上则没有。这只是各州权力行使的一个功能,即维护他们自己的选举人并避免剥夺他们自己公民的权利。谢谢。
戈萨奇法官?我没有机会谈论官员问题,我只是想给你一个机会这样做。米切尔先生认为,特别是在委员会条款中,例如,所有官员都应由总统委任。这种说法似乎是包罗万象的。我很想知道你对此的回应。在此过程中,如果你愿意,
我之前讨论中稍微探讨了一下办公室和官员之间的区别,你可能还记得。但我认为你另一方朋友的一个观点是,这只是宪法使用这些术语的方式。因此,例如,我们知道参议院临时主席和众议院议长是美国的官员,因为宪法说他们是。
但我们也知道他们不担任美国的公职,因为不相容条款规定他们不能。因此,也许今天的宪法,对于普通读者来说,在区分办公室和官员方面可能看起来有点奇怪。不是介词,名词,而是区别。但这也许正是它的运作方式。
好吧,我首先要从1780年代官员的含义与今天的含义相同这一观点出发,即担任公职的人。当然,在委员会条款等特定情况下,它似乎指的是……你知道,它指的是更狭窄的一类官员,因为我们知道有……除了它说所有。
好吧,我们知道有几类官员,例如临时主席,他们没有得到总统的委任。好吧,那是因为宪法在其他地方这样规定。我们知道任命条款指的是一类官员,他们从宪法本身获得任命,而不是从总统任命获得任命。从总统本人那里获得委任的人并非由总统委任。因此,如果你将任命条款与委员会条款结合起来阅读,那么委员会条款实际上是在谈论
总统的权力。如果需要委任,那么就是总统授予委任。但我认为重要的是让我们回到第3条本身,因为那是80年——在我们谈到这一点之前,只是办公室和官员的区别。你同意宪法确实做出了这种区分,特别是关于议长和临时主席吗?
宪法做出了这种区分,但至少在第3条中,美国的官员是一个宣誓就职并担任公职的人。现在,临时主席和众议院议长,他们没有以这种身份宣誓宪法誓言。如果他们是参议员或众议院议员,他们会宣誓宪法誓言,以这种独立的、非官方的身份。但我认为这种狭隘的——你同意他们是那些不担任公职的官员吗?是的。
有些官员可能担任公职,但没有以该官方身份根据第六条宣誓就职。好吧,他们如何根据不相容条款担任公职?它说他们不能。
好吧,我认为这是一个公平的观点。我认为这可能是普遍规则的一个例外。人们可能会认为他们是众议院和参议院的官员,因为他们是由这些机构任命的,并主持这些机构。好吧,宪法说他们是美国的官员。因此,在某些情况下,你会有一个官员,但没有一个办公室。这些可能是例外情况。谢谢。不客气。
卡瓦诺法官?一些问题的担忧一直是各州对国家公职拥有这种权力,关于不同州拥有不同证明标准的其他问题,这些问题似乎在本案中得到了强调,至少是下面的异议意见。萨莫尔法官说,
我已经参与司法系统33年了,这里发生的事情与我在法庭上看到的事情没有任何相似之处。然后补充道:“这场诉讼中发生的事情远未达到正当程序的要求。”
现在,我不知道我是否同意。我不会对此发表意见。但事实上,有人抱怨的不是最终结论,而是州政府使用的程序本身,这似乎是,并且允许这样做,似乎强调了关于州权力的担忧。只是想给你一个机会来解决这个问题,因为这是一个强有力的说法。再说一次,不同意结论,而是不同意程序的公平性。
是的,法官阁下,但对于萨莫尔法官来说,这种说法是不正确的。特朗普总统对此案进行了为期五天的审判。他有权传唤任何他想要的证人。他有权盘问我们的证人。如果他想作证,他有权作证。当然,这个过程是加快的,因为选票准入决定总是按照快速的时间表进行。但是
但在整个案件中,从初审法院到本法院,特朗普总统从未确定过除了专家证词之外的任何他想要但没有得到的程序。他有权进行事实证人证词。他有权远程传唤证人。他没有在审判中使用他所有的时间。这里有充足的程序。这就是选举案件中选票准入决定一直以来的决定方式。
好的。第二个问题。你立场的某些说法,我认为这不是你的立场,但你立场的某些说法似乎暗示,除非各州可以这样做,否则没有人可以阻止煽动叛乱者担任联邦公职。但显然,国会已经颁布了法令,
其中包括一项仍在生效的法令,即第18条第2383条禁止煽动叛乱。这是一项联邦刑事法规。如果你被判犯有该罪,你将被取消担任任何公职的资格。因此,有一项联邦法规在案,但特朗普总统没有被指控犯有该罪。那么我们该如何看待这一点呢?
两件事,法官阁下。第2383条最初是在第3条大约六年前颁布的。它并非旨在作为与第3条相关的实施立法。我想强调的是
到第3条获得批准时,大多数邦联成员已经获得了刑事赦免。我想问题有点不同,那就是如果你担心的问题,我理解,是煽动叛乱者不应该能够担任联邦公职,那么就有一个工具可以确保这种情况不会发生,即对煽动叛乱者本身进行联邦起诉。
如果被判有罪,国会明确表示你将自动被禁止担任联邦公职。你同意,这个工具存在,可以使用,但尚未使用,可以用来对付犯有煽动叛乱罪的人。你同意这一点。
这是绝对正确的,法官阁下。但我只想指出,第3条的制定者清楚地知道,刑事起诉是不够的,因为煽动叛乱者往往不受惩罚,就像内战时期一样,我们至少可以施加民事取消资格处罚,这样即使我们没有勇气将某人送进监狱——
1948年,但显然此后被取消,并且自那时起就不再被认为是必要的了。最后一个问题。在试图弄清楚
第3条的含义以及它在多大程度上是模棱两可的或含糊不清的语言。关于我们应该考虑民主、考虑人民选择候选人的权利、让人民做出决定的想法,因为你的立场会严重剥夺
选民的权利。这是否应该成为一个问题,当我们考虑是否应该这样解读第3条或那样解读第3条时,这是否会起作用?如果你是这样认为的话,那么背景原则,民主原则呢?我想就此发表三点意见,卡瓦诺法官。首先,宪法保障是为了维护我们的民主,不仅是为了下一个选举周期,而且是为了子孙后代。
其次,第3条旨在以这种方式保护我们的民主。第3条的制定者从痛苦的经验中知道,那些暴力违反他们对宪法的誓言的人不能再被信任再次掌握权力,因为他们可以从内部瓦解我们的宪法民主。因此,他们创造了一个民主的安全阀
特朗普总统可以请求国会以三分之二的票数给予他特赦。但除非他这样做,否则我们的宪法会保护我们免受煽动叛乱者的侵害。第三,本案说明了拒绝按原样适用第3条的危险性,因为我们来到这里的原因是特朗普总统试图剥夺8000万反对他的美国人的权利,而宪法并不要求给他另一次机会。谢谢。巴雷特法官。
因此,一般规则是,除非有特殊情况,否则州法院和联邦法院共享管辖权。州法院有权执行宪法,但这有一定的限制,在某些情况下,宪法本身先发制人地阻止了州解决宪法问题的能力。而且
《塔布尔案》就是一个例子,你之前说过,一旦总统当选,你就接受了州政府对此无能为力。就像你不能,科罗拉多州不能制定它自己的,比如说,夸兰托条款,然后用它来罢免国务卿或总统或其他任何人。
我想这是因为这种结构性先占的原则。我说的对吗?是的,法官大人。好的。所以我只想澄清一下这对你的论点意味着什么。这意味着你的筹码实际上都在选举人条款的篮子里,实际上在第一条的篮子里,因为你说,尽管人们一直在问的所有问题都表明,赋予单个州权力来做出会影响全国大选的决定存在问题,
但你说这些结构性担忧,否则可能会导致你在某人上任后会接受的那种结果,却被选举人条款克服了。绝对的。各州负责总统选举。这从第二条非常清楚。一旦各州选出选举人,选举人投票后,各州对已被提名担任总统的候选人就没有任何权力了。但在那之前,各州确实有权裁决这些问题。谢谢。
杰克逊法官?当我早些时候问你关于统一性问题以及让不同州在总统选举中执行第三条的令人不安的潜在不统一性时,你似乎……
以某种方式指出了历史。我想你说,制定者实际上设想各州执行第三条,至少在某些情况下,有叛乱分子和南方邦联成员。我想……
在我看来,我真正想知道的是,总统选举是否是制定者实际上设想各州执行第三条以应对总统选举而不是参议员选举、众议员选举以及更地方性问题的环境。
那么,你能谈谈这种说法吗?第三条实际上是关于防止南方在这些地方选举的背景下再次崛起,而不是关注总统职位?
关于这一点,杰克逊法官有两点。首先,正如我之前讨论的那样,目前各州对选票准入进行监管的历史并不相同。因此,限制总统候选人的选票准入规则是不存在的。他们不会以任何方式被提出。对,但我并没有区分选票准入和其他任何事情。明白了,但我想要说明更广泛的一点是,从历史上非常清楚的是,制定者担心的是
担心那些可能会通过各级晋升到美国总统职位的有魅力的叛乱分子。但为什么他们没有在第三条中列出的项目中加入“总统”这个词呢?真正让我感到不安的是,我完全理解你的论点,但他们列出了被禁止的人,而总统不在其中。
所以我猜这让我担心他们可能没有关注总统。例如,副总统和总统的选举人都在那里,这表明他们真正认为的是,如果我们担心有魅力的人,我们将禁止叛乱分子的选举人,因此那个人永远不会上位。对。
这在国会关于第三条的辩论中出现过,雷弗迪·约翰逊说,为什么你们没有在措辞中加入总统和副总统?莫里尔参议员回应说,我们已经加上了。看看措辞,任何美国职位。是的,但这至少暗示了歧义吗?这与卡瓦诺法官的观点有关。换句话说,当时我们有一个人在那里说,
说我正在说的话。这里的措辞似乎不包括总统。这是为什么?因此,如果有歧义,为什么我们要将其解释为,正如卡瓦诺法官指出的那样,
反对民主。好吧,雷弗迪·约翰逊回来同意这种解读。任何职位都是明确的。宪法大约说了20次。不,我不打算那样做。所以让我说,所以你的意思是,有一个清单而没有总统在其中,有一段历史表明他们真正关注的是南方的当地事务,这没有歧义。
与立法者实际上讨论了看起来像歧义的对话。你说第三条没有歧义吗?如果可以的话,让我具体说明一下关于选举人和参议员的观点,因为我认为这很重要。总统选举人没有被包括在内,因为他们不担任公职。他们投票。
我说的是这个被禁止的职位部分。没错。因此,被禁止的职位,如果你想把每个人都包括在内,首先,你必须指定总统选举人,因为他们不是公职人员。所以他们不属于任何职位。
其次,参议员和众议员也不担任公职。宪法告诉我们,根据不相容条款,将他们称为拥有席位,而不是职位。因此,你想确保参议员和众议员毫无疑问地被包括在内,鉴于宪法暗示了其他情况,你必须包括他们。宪法规定总统担任公职。
就像本法院的成员一样。以及其他高级职位,总统、副总统、本法院的成员。好的,让我问你,我很感谢你的论点。如果我们认为各州出于某种原因无法在这种情况下,在总统的背景下执行这项规定,那么接下来在这个案件中会发生什么?我的意思是,结束了吗?
如果本法院得出结论认为科罗拉多州无权以程序理由将特朗普总统排除在总统选票之外,我认为此案将结束,但我认为它可能会卷土重来,因为最终,如果特朗普总统赢得总统选举,国会议员可能必须决定他是否丧失了担任公职的资格,以及是否根据《选举人计数改革法》计算为他投出的选票。所以……
特朗普总统本人在他的简报的前几页中敦促本法院从实质上解决这些问题,我们认为法院也应该这样做。你说没有联邦诉讼吗?是的,这是正确的,因为除了刑事起诉之外,没有联邦程序来决定这些问题。谢谢。谢谢,律师。
MSNBC的劳伦斯·奥唐奈尔。我在法庭旁听席的前排长大。我的父亲是波士顿警察,后来成为了一名律师,他总是带我去法庭。我在高中时就学习了证据规则。我的第一本书是关于一个持续了七年的案件。因此,法庭上发生的一切对我来说都非常有意义,我的工作是努力让它对观众有意义。《与劳伦斯·奥唐奈尔的最后一句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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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蒂文森女士?首席大法官先生。安德森女士。不,史蒂文森。没错。对不起。
首席大法官先生,请允许我向法庭陈述,科罗拉多州议会行使其在选举人条款下的广泛权力,特别指示科罗拉多州法院在科罗拉多人投票之前解决对总统初选选票上任何候选人名单的任何异议。尽管有这项法律,请愿人认为科罗拉多州必须让他出现在选票上,因为国会可能会采取超级多数法案来消除他的法律障碍。
根据这一理论,科罗拉多州和所有其他州都必须容忍这种可能性,不仅要针对初选,还要针对大选,直到不合格的候选人宣誓就职的那一刻。宪法中没有任何内容剥夺各州以这种方式指导总统选举的权力。
科罗拉多州法院以我们一个多世纪以来一直用来决定选票挑战的程序有效且高效地处理了此案。正如每个人都同意的那样,法院现在拥有解决这些重要问题的记录。我欢迎您的提问。是否有明确规定定义合格候选人的含义?
没有,法官大人。科罗拉多州最高法院审视此事时,没有明确规定。他们审视了合格的必要性以及这部分是……那么它怎么说呢?如果它没有明确说明,我们如何处理合格候选人的问题?法院,科罗拉多州最高法院所做的是说,在本节中,我们有三个重要的条款表明候选人必须合格。首先,它要求根据1203-2A,想要参与的政党必须有合格的候选人。它还审视了这样一个事实,即类似的候选人写进选票也必须合格。不,但这并不是候选人写进选票,所以我们实际上是在谈论……
政党的参与,对吧?我们不是在谈论候选人的参与。当然。我认为候选人写进选票也必须合格的事实证实了政党候选人也必须合格的事实。否则,以不同的方式解读这些内容是不一致的。那么第三条是如何成为资格的呢?
根据科罗拉多州最高法院的理由。不仅仅是表面上。候选人必须满足所有资格标准,我认为满足资格标准与没有被取消资格之间没有任何区别。我只是没有看到这两者之间有任何有意义的区别。谢谢。
您代表国务卿,对吗?是的,法官大人。如果您是某个地方的国务卿,有人走进来并说,我认为这个候选人应该被取消资格,您接下来会怎么做?
以及副选举主任在听证会上作证的内容是,如果他们获得客观可知的资料,国务卿可以据此采取行动并告知候选人。所以国务卿首先决定这是否是客观可知的资料?在某些情况下。在本案中,挑战实际上是在候选人的文件甚至提交之前提出的,并且由于已经提出挑战并将其纳入适当的法院程序,国务卿甚至没有做出该决定,因为她没有文件。
好吧,在另一个没有提交程序的案件中,也许他们有一堆文件说,这就是我认为这个人犯有违规行为的原因。
叛乱。这不是一场大规模叛乱,而是发生在街区的事情,但他们说这仍然是叛乱。我不知道标准是什么。我认为任何即使提出关于一个人有一套事实的争议,他们说这些事实证明了这一点,都会将此案提交给我们用来解决此类选票挑战问题的113程序。如果另一位选举人或
提供信息的人不想提出,国务卿本人可以采取该行动。
科罗拉多州以及您可能了解的其他州是否有关于对国务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的规定?好吧,当然在科罗拉多州,国务卿采取的任何行动,任何人都想挑战,他们都可以使用113程序来做到这一点。我认为各州对此的程度各不相同。当然还有其他州允许这种版本。然后我不知道是否还有其他州没有。我当然知道有些州有。
我认为我们被告知有些州没有提供对国务卿决定的任何司法审查。这是不正确的吗?不,不,我认为这是正确的。我认为有些州实际上没有任何机制来达到,我认为,卡根法官的观点,或者有些州没有任何机制将不合格的候选人排除在选票之外。我确实想就此谈论一分钟关于实际影响——这符合宪法吗?不。
如果国务卿的决定是最终决定?我认为是的。根据第二条选举人条款,法官大人,那是符合宪法的。各州拥有非常广泛的权力来决定如何进行总统选举。一个州可以颁布一项法令,为这种程序提供与其他民事程序不同的证据规则、程序规则和证明标准吗?是的,法官大人,我相信可以。
根据相同的选举人条款权力。该问题可能会根据其他宪法条款(如正当程序条款)来确定,对吗?正确。选举人条款的界限是其他宪法约束,其中包括正当程序、平等保护、第一修正案。正当程序权是什么?候选人是否有正当程序权?自由利益是什么?我认为是……
在判例法中没有非常精确地定义,但我认为有一种认识,即候选人存在自由利益,并且在能够获得选票方面存在某种正当程序利益。
我认为这是针对选民的。您认为候选人也是如此,这会夺走候选人的某些东西吗?当然,是的。我认为很多时候你会在第一修正案的背景下看到这一点,候选人可能会对出现在选票上存在问题,但这通常是第一修正案、第十四修正案、资格条款一起讨论的混合体。让我问你一个问题,只是跟进一下阿利托法官。你知道,
这些决定可能在不同州以不同的方式做出。也许在一个州,国务卿以很少的程序或类似科罗拉多州的程序来做出决定,其他州也可能效仿。我们对记录的审查标准是否会因州采用的程序而异?
我认为本法院有极大的自由裁量权来决定其审查标准,这可能基于个别州采用的程序。我认为您可以行使默里先生谈到的博伊西公司独立审查,或者您可以在您拥有像这里这样拥有证据规则、交叉询问等所有保护措施的完整程序时给予尊重。对不起。您认为我们应该在审查事实记录、法律结论时给予尊重,什么……
换句话说,我们不应该进行从头审查。我认为审查不应该是从头审查。但是,我同意这样的建议,即法院将进行BOSCORP类型的独立审查,这可能会为全国各州提供更大的确定性,了解法院在本案事实记录上的立场。当然,如果不是从头审查,即使在相同的记录上,我们也可能会得出不同的结果,对吗?我认为这是可能的。
我认为你的立场是,这种取消资格实际上与任何其他取消资格(年龄或居住地等)相同。这是正确的。如果我反驳说,好吧,这种取消资格,首先,它在第十四修正案中,第十四修正案的目的是剥夺各州的某些权力。
其次,第三条本身赋予国会非常明确的作用,米切尔先生说,各州将某人从选票上除名的能力会干扰到这一点。
也许第三点是,它更复杂、更具争议性。如果你愿意,更政治化。为什么所有这些事情都不会改变我们对这种资格与任何其他资格的看法?因此,法官大人,我认为将叛乱问题归类为必然更困难的问题在于,我认为这只是因为这个案件而产生的假设。
再说一次,回到首席大法官的观点,根据第十四修正案,我们可以有一个非常简单的案件,一个公开宣称的叛乱分子,你知道,在他的文件中写道。我参与了违反第十四修正案的叛乱。关于这个人是否符合在科罗拉多州选票上的资格,这将是一个简单明了的问题。
关于您关于第十四修正案的其他问题,我的立场是基于这样的假设,即根据第十四修正案,各州有权执行第三条,就像他们执行其他总统资格一样。对于这些问题,我将遵从选举人的论点。假设一个承认非相互互诉禁止的州使用它决定采用的任何程序做出决定,认为某个候选人是叛乱分子。
这会产生连锁反应吗?因此,一个州的法院的决定,一个单一法官的决定(其事实调查结果得到尊重),也许是一个民选的审判法官,可能会对全国各地竞选总统的候选人产生巨大的影响。这是我们应该关注的事情吗?
我认为您应该关注它,法官大人,但我认为这种担忧并不像某些朋友简报中所述的那样高。再说一次,根据第二条,在每次选举中,出现在不同州选票上的候选人存在巨大差异。就在这次选举中,科罗拉多州将一名候选人排除在初选选票之外,而该候选人却出现在其他州的选票上,即使他不是出生在美国的公民。这只是我们流程的一个特点。这不是一个错误。
然后我认为关于决策,我们在这里是为了让法院为我们提供一些相关法律原则的全国性指导,我认为这减少了各州之间可能出现的差异。
然后关于事实记录以及如何发布和实施,各州都有相应的流程。我认为我们需要让它发挥作用,并接受这里可能存在一些联邦主义的混乱,因为这就是选举人条款假设会发生的事情。如果不同的州适用它们的互诉禁止原则并得出不同的结果,那也没关系。国会可以……
如果它认为这是真正的联邦主义,随时可以采取行动。托马斯法官,还有什么要补充的吗?阿利托法官?好吧,只有一个进一步的问题,它与许多其他问题一样。我们被告知,如果科罗拉多州在这里所做的事情得到维持,其他州将进行报复,并且他们可能会将
另一名候选人排除在选票之外。这种情况呢?法官大人,我认为我们必须相信我们的制度,人们会适当地遵守他们的选举程序,他们会对根据第十四修正案什么是叛乱采取现实的看法。
法院将审查这些决定。本法院可能会审查其中一些。但我认为本法院不应在其对本案的裁决中过于认真地对待这些威胁。您不认为这是一个严重的威胁吗?我认为我们有流程……我们应该假设这不是一个严重的威胁。我认为我们有机构来处理……
这些类型的指控。这些机构是什么?我们的州,他们自己的选举规则,执行这些规则的管理人员,将审查这些决定的法院,以及最终审查该决定的本法院。索托马约尔法官?卡根法官?卡瓦诺法官?杰克逊法官?还有什么要补充的吗?谢谢,律师。谢谢。反驳,米切尔先生?
默里先生和史蒂文森女士都非常依赖选举人条款以及它赋予各州立法机关指导任命总统选举人方式的权力。但是,第二条规定的这种特权必须以符合其他宪法条款和限制的方式行使。
卡根法官提到了第一修正案可能施加的其中一项限制。但还有其他限制。一个州不能利用第二条选举人条款赋予它的权力来指示其总统选举人只能投票给白人候选人。这将违反平等保护条款。但它也不能以违反美国任期限制对索恩顿的宪法裁决的方式行使权力。他们不能将选举人条款作为借口——
对总统职位施加超出宪法在第二条中列出的额外资格。科罗拉多州最高法院所做的工作的问题在于,他们以某种方式改变了
第三条中的标准,使其成为候选人寻求公职之前必须满足的要求,实际上将候选人获得国会豁免的截止日期提前。安德森诉讼当事人仍然没有回答如何区分国会议员居住地案件。
上诉法院(不是本法院的决定,而是上诉法院在适用本法院在《美国任期限制》中的裁决时)一致反对要求国会议员候选人在选举日之前证明他们居住在他们寻求选举的州的州法律。在我们看来,仍然不可能将这些与科罗拉多州最高法院下面的情况区分开来。
默里先生还援引了事实上的官员学说,作为一种可能的方式来减轻本法院的裁决所带来的巨大后果,该裁决驳回了格里芬案的理由,并且也同意默里先生的论点,即特朗普总统因1月6日的事件而丧失了担任公职的资格,并且他作为美国官员被第三条涵盖。本法院最近在卢西亚和阿瑟拉克斯案中的裁决认为,
根据第二条违宪任命的官员,根据《行政程序法》做出的被攻击为无效的决定,这些决定仍然被撤销,本法院没有使用事实上的官员学说的任何变体来挽救这些违宪任命的官员做出的决定。无法逃避这样的结论,如果本法院驳回格里芬案——
并且也同意默里先生对第三条的解释,即特朗普政府在其最后两周任职期间采取的每一项行政行动都可能根据《行政程序法》受到攻击,此外,如果特朗普总统再次当选并宣誓就职为下一任总统,他采取的任何行政行动都可能被任何继续相信特朗普总统根据第三条被禁止担任公职的人在联邦法院提起诉讼。我很乐意回答法院可能提出的任何其他问题。
谢谢,律师。谢谢。案件提交。尊敬的法庭现在休庭,直到2月16日星期五上午10点。
大家好,我是克里斯·海耶斯。本周在我的播客《为什么是这样》中,作家兼哲学家丹尼尔·钱德勒谈论公正社会的根源。我认为,关于自由民主是否会生存、我们社会的形态应该是什么的那些真正重大的根本性问题,感觉又回到了议程上。我认为感觉我们正处于自由民主历史上的一个真正的转折点或转折点。这就是本周的《为什么是这样》。在您现在收听的任何地方搜索《为什么是这样》,然后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