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ey argued that a rightful government can impose moral obligations on actions that are otherwise morally neutral by forbidding or requiring them. However, this power does not extend to intrinsically just or unjust actions.
Natural law consists of precepts that are inherent to human nature and cannot be changed by any human authority. Human law, on the other hand, builds on natural law and can impose additional obligations, but must remain consistent with natural law.
For thinkers like Vitoria, natural law and human reason are essentially the same, as the precepts of natural law are the conclusions of practical reasoning. Others, like Suarez, argued that divine commands are necessary to create obligations, even though the natural badness of actions like murder is known through reason.
The law of nations was seen as a set of rules arising from a tacit agreement among all peoples to follow certain norms, allowing for peaceful coexistence. It was based on natural law but added specific obligations, such as property rights and the regulation of relationships between states.
Molina argued that slavery was introduced by the law of nations, even though all humans are naturally free. It was justified in cases of just war or when individuals voluntarily enslaved themselves as a last resort for survival.
While some, like Tomas de Mercado, supported government intervention in pricing to benefit society, others, like Molina, believed that prices should reflect the natural price determined by market forces. Molina argued that government interference often favored the wealthy over the poor.
They sought a middle ground, allowing for the charging of interest to cover the costs and risks of lending, but not for excessive profit. The correct amount of interest was determined by the lender's actual costs and missed opportunities, similar to how the just price of goods was determined.
They recognized that money could be a form of capital, capable of generating value through investment. However, they emphasized that lenders should only be fairly compensated for their risks and missed opportunities, rather than seeking profit.
维多利亚、莫利纳、苏亚雷斯等人发展了自然法的理念,探讨其在国际法、奴隶制和经济交换伦理等主题中的相关性。</context> <raw_text>0 嗨,我是彼得·亚当森,你正在收听哲学史播客,感谢伦敦国王学院哲学系和慕尼黑大学的支持,在线网址为historyofphilosophy.net。今天的节目是《价格是对的》,第二次经院哲学中的法律与经济学。回想我还是大学生的时候,有一次晚餐时我和父亲就大麻发生了争执。
并不是说我抽过大麻,甚至没有这样的打算。在我成长的过程中,南希·里根告诉我只需说不,我又怎能违抗南希·里根呢?相反,我试图阐明一个原则,即认为打破你认为不公正的法律并不是错误的。如果使用大麻在道德上并不错误,并且这样做不会伤害其他人,那么政府就没有权利告诉人们不要这样做。
当然,从实际角度来看,遵守法律以避免被逮捕可能仍然是个好主意,但这与道德无关。只是为了你的利益,保持不惹麻烦。我似乎记得我把这个比作在深夜闯红灯,当你可以看到绝对没有车过来时。这是违法的,但并不错误。
我父亲是个非常守法的人,他持相反的观点。他认为,如果你相信你政府的合法性,那么你也应该接受政府所决定的一切。如果你强烈不同意某项法律,你可以通过行动主义和民主程序来努力改变它,但只要法律仍然存在,你就有义务遵守。我们的讨论变得激烈。我觉得声称某些道德上可接受的事情仅仅因为政府禁止而变得错误是荒谬的。
因此,你可以想象我最近发现我父亲站在16世纪一些最优秀的哲学家一边时的懊恼。西班牙和葡萄牙的第二次经院哲学家明确表示,合法的权威可以通过禁止某个道德中立的行为将其变为罪,或者通过要求将其变为美德。这里有一些限制。即使是合法的政府也不能将一个本质上不公正的行为变为正确,或将一个本质上公正的行为变为错误。
因此,任何政府,无论多么合法,都不能强制他人谋杀,也不能使施予慈善变为错误。这预设了一个更深层次的区别,我刚才提到的,即某些事情本质上是对的或错的,而其他事情可能会根据政府的裁量变得对或错。经院哲学家会将此理解为他们所称的“自然法”和“人法”之间的对比。
这种术语可以追溯到他们最喜欢的中世纪来源,托马斯·阿奎那,西班牙的学者如维多利亚、莫利纳和苏亚雷斯在解释基本思想时大体上遵循阿奎那。自然法的原则超出了任何人类权威改变的能力,因为它们只是写入事物的本质,特别是人性。举个明显的例子,谋杀是错误的,因为它剥夺了某人自然应有的善,即继续生活。
我们不需要任何世俗的权力来确认这些原则。即使在没有所有政治权威或在没有通过法律禁止谋杀的政府下,谋杀仍然是错误的。我们也不需要宗教启示来理解某些事情是对的或错的。由于谋杀在自然上是错误的,我们可以通过自然理性知道它是错误的。你可能还记得,关于美洲的食人和人祭的报道让许多欧洲知识分子相信美洲土著人需要被置于欧洲统治之下。
这里的想法是,这些民族违反了自然法,这是一种他们如果真正完全拥有理性能力就应该能够理解和遵循的法律。自然法与人类理性之间的关系究竟是什么?对于维多利亚来说,它们是一样的。自然法的原则只是我们实践推理的裁决,这就是为什么它们对全世界的每个人都是一样的。
加布里埃尔·瓦斯奎兹持有类似的理性主义观点:上帝并不是决定谋杀是错误的、施予慈善是好的,而是因为错误和正确是内置于他所创造的世界中。这里我们可以回想起莫利纳及其对上帝的自然知识、中等知识和自由知识的区分。理性主义观点会认为,像谋杀的错误性这样的东西属于上帝的自然知识,这意味着上帝知道在他可能选择创造的任何世界中,谋杀都是错误的。
苏亚雷斯以典型的细致入微的方式对这一观点提出异议。他抱怨说,在理性主义的观点下,自然法实际上并不算是一种法律。上帝和人类都可以知道谋杀是坏的,但这并不意味着就产生了不谋杀的义务。只有来自合法权威的命令才能创造义务。因此,上帝自愿立法的行为是必要的,以便为理性判断增加义务的力量。
那么在苏亚雷斯的观点中,谋杀者同时侵犯了两种不同的规则。通过摧毁一种自然的善,他做了坏事,此外,他还违反了上帝明确的命令,不去做坏事。我们可以称这种立场为“意志主义”,因为它在图景中增加了一个自愿发布的神圣命令。这使得苏亚雷斯接近于像奥卡姆这样的中世纪意志主义者,他们认为需要神圣命令来对人类施加义务。
像瓦斯奎兹这样的理性主义者则会说,谋杀的自然恶劣就是它错误的全部。他这样表述这个观点:不过,撇开这个稍微技术性的辩论,我们所有的伊比利亚经院哲学家都认为人法建立在自然法之上,并以其为前提。
一方面,自然法为人法设定了界限。正因为谋杀违反自然法,所以没有政府可以将其合法化。另一方面,自然法为人法施加进一步的义务留出了充足的空间,比如当它告诉我们不允许吸食大麻时。现在,似乎人法只是某个国家的立法,比如西班牙国王颁布的法律。但事情并不止于此,因为我们还必须考虑我们现在所称的国际法。
经院哲学家有一个类似的概念,称为“国际法”。这种术语可以追溯到罗马时代,罗马人理解这部法律来规范他们与非罗马民族的关系。2世纪的法学家盖乌斯将其定义为“由自然理性为所有人制定并被所有国家共同遵守的一套规则。”这听起来像是国家法与自然法是一样的。但同样,事情并不止于此。
维多利亚和随后的经院哲学家认为,国际法源于世界上所有民族之间的默契协议,以遵循某些规则。人类社会分裂成不同的社区和国家这一事实本身就是国际法的一部分。像任何人法一样,国际法必须与自然法一致,并在此基础上增加进一步的规范和义务。
人文主义者路易斯·德·莱昂提出的一个观点是,国际法是在人类堕落于罪之后制定的。否则,其原则就没有必要。国际法的目的是允许世界各民族在所有人都受到罪恶动机驱动的情况下,或多或少和平共处。一个核心例子是财产权。
如果我们都没有罪,我们可以和平地分享一切,大家都受到慈善和同情的驱动。但现实是,我们贪婪而贪婪。因此,你和我需要知道什么属于我,什么属于你,我们需要某种法律框架来执行这些私有财产权。具体细节将由各个国家决定,但人们可以拥有事物的基本理念属于国际法。这包括拥有其他人。
莫利纳明确表示,奴隶制是由国际法引入的,尽管根据自然法,所有人都是生而自由的。奴隶制的引入是因为人们可以在正义战争的结果中被奴役,有时如果这是他们生存的唯一方式,他们也会自愿奴役自己。再次强调,这些观点对于理解经院哲学家对新世界人民的态度至关重要。
所有人类,包括美洲土著人,都受国际法的约束。因此,他们拥有财产权,就像其他人一样。这是维多利亚判断欧洲人不能随意进入新世界,抢夺所有美洲土著人的财物和土地的法律基础。如果殖民主义要在任何法律框架下进行,就需要做得更好。同样,欧洲人不能随意奴役美洲土著人,至少在法律上不能。
例如,如果他们没有对土著人民进行正义战争,比如出于自卫反击侵略,并且如果那些民族没有同意自愿奴役自己,那么在国际法中就没有基础让欧洲人声称对他们的所有权。不幸的是,这些法律细节的适用范围有限。即使维多利亚也允许西班牙人在将美洲土著人转变为基督教的名义下有很大的自由,这实际上是对一种高于单纯合法性的更高道德的让步。
因此,正如我们在第441集看到的,殖民者利用技术性细节,声称他们并没有真正奴役美洲人,只是将他们聚集起来并在恩科米恩多制度中残酷剥削他们,借口这是传播真信仰所必需的。正如我在那一集中所说,这一切都是完全合法的。
当涉及到他们自己社会的经济问题时,经院哲学家走了一条类似的道路,试图制定一个合理的理论,以证明共同实践的合理性,同时抑制最具侵害性的行为。同样,人法创造了私有财产的可能性。根据自然法,所有东西都应由每个人共同拥有。
拥有某物,除了其他方面外,就是有权出售它。但这是否意味着有权以任何价格出售它?或者要求过高的价格是否是罪恶的,即使市场能够承受?在这个话题上,正如其他话题一样,伊比利亚经院哲学家延续了一个长期的讨论,这个讨论可以追溯到罗马人和亚里士多德,通过他们的中世纪前辈。
经院哲学家中仍然存在的一个经验法则来自罗马法:如果支付的价格低于市场价格的50%或高于150%,则销售在法律上无效。但就在16世纪初,经济学理论家康拉德·苏门霍特对这一话题进行了相当深入的细化。他确定了所有可能影响价格的因素:商品的丰裕和稀缺、其有用性、买家在该地区的贫困或富裕程度等等。
根据这一分析,经院哲学家意识到,简单地说某种商品只有一个正确价格,比如生产该商品所投入资源的价值,是天真的。正如维多利亚所说:“当彼得出售小麦时,买家不必考虑彼得花费的钱或他的工作,而是要考虑对其价值的共同估计。”不确定他为什么认为我会卖小麦,但他提到我真是太好了。
防止价格因这些因素波动的一种方法是政府引入价格管制。这当然在买家中很受欢迎,但可能会对生产者造成严重后果,比如当谷物的价格被人为压低时,使西班牙农民陷入困境。经院哲学家考虑了这一政策是否合理。讽刺的是,考虑到他名字的含义,托马斯·德·梅尔卡多反对让市场自行设定价格。
他推理说,如果价格确实是由人而不是自然设定的,那么政府就没有理由不干预。毕竟,制定人法和自然法的整个目的就是在不完美的情况下促进社区的福利。那么,为什么政府不应该介入并设定一个对社会最有利的价格呢?同样,梅尔卡多认为政府应该对国际贸易施加控制,例如排除外国商人。
相比之下,莫利纳表示,法律价格应仅反映自然价格,即市场能够承受的价格,考虑到影响经济决策的所有复杂因素。如果政府在其中施加影响,整体社区将会变得更糟,部分原因是政治决策往往对社区内的某些群体表现出偏袒。特别是谷物的价格管制往往使更富有的人比谦卑的农民受益,这相当于政府强迫穷人对富人施以慈善。
所有这些为我们提供了一个很好的例子,说明自然法与人法之间的区别是如何在实践中应用的。当经院哲学家转向另一个关于高利贷的经济辩论时,这些工具再次被使用。正如你可能还记得我在第286集中讨论的那样,高利贷意味着罪恶地要求借款的利息。这一做法长期以来受到神学家的谴责,但效果有限。
现在,随着16世纪欧洲资本主义经济的蓬勃发展,全面禁止收取利息显然是不现实的。因此,正如在殖民主义、奴隶制和价格欺诈问题上,经院哲学家试图在过于限制和过于宽松之间找到一个中间立场。
禁止普遍使用的做法将削弱他们自己的道德权威,因为这会使神学家看起来与现实脱节且无能。但妥协并说任何事情都可以意味着不利用他们的道德权威来防止最严重的过度行为。
当然,学者们并没有以如此务实的方式呈现他们的教义,可能也不会欣赏我对他们项目的表述方式,但我认为这有助于解释为什么他们经过深思熟虑的立场往往会得出平衡的裁决,批准看似适度的经济行为,并试图遏制不适度的行为。在这种情况下,有一个强有力的圣经论据支持对利息的全面禁令。在《路加福音》中,我们读到:“……借出,不求回报。”
然而, Domingo de Soto 将此解释为一种完美的建议,而不是道德义务的声明。无息借贷将是超越正义要求的有功德的慷慨。这是因为借出钱的人实际上是在承担成本,原因有几个。首先,存在无法收回钱的风险。其次,在借出期间,错失了投资这笔钱的机会。
虽然中世纪时也有人提出类似观点,但在这一时期,我们看到对现有货币比缺失货币更有价值的认识有所增强。但利息支付应仅弥补这种价值差异。经院哲学家不希望借款人要求超过他们所需的金额,以覆盖风险和错失机会成本。历史上,人们一直认为,只要借款人不打算从所收取的利息中获利,借款人就会处于安全状态。然而,第二次经院哲学的思想家们则采用了更客观的标准。
理论上,可以计算在特定情况下借出一定金额的钱所承担的成本。正确的利息金额将是平衡这些成本的金额,要求这个金额或更少就不算高利贷。请注意,这一解决方案与我们刚刚看到的关于公正价格的问题非常相似,实际上可以与之结合。
正如谷物的价格会因作物产量和需求等因素波动,利率也将由影响借款人决定是否借钱的所有因素决定。例如,如果借款人似乎不太可能偿还贷款,或者如果借款人有其他优秀的投资机会,这可能会证明更高的利率是合理的。然而,这里仍然存在一个显著的担忧。经院哲学家坚持认为,借款人应该仅仅打平,作为公平补偿,而不是获得丰厚的利润。
从这个意义上说,经院哲学家确实落后于实际情况,因为意大利和低地国家的银行家们已经通过复杂的金融交易赚取了巨额财富。但在另一个意义上,我们的学者们则紧跟时代。他们意识到,货币是资本,是一种可以通过投资获得收益的资源。此外,我们还应记住,他们是神学家,而不是,或者至少不是主要的经济理论家。
他们的项目在本质上是道德性的,因为他们为希望在致富的同时仍能进入天堂的读者提供建议。我们在本集讨论的所有内容与我们下一个主题之间有着密切的联系。正如我在旁白中提到的,人法所确立的其中一件事是政治国家,或者更确切地说,是在自然法和国际法框架内运作的众多个体国家。
我将这一点留到第二次经院哲学的最后一集,因为可以说在这一领域,伊比利亚学者们达到了对17世纪哲学最引人注目的预见。特别是,他们发展了关于合法统治的契约理论的复杂思想,抛弃了我们与前现代政治思想相关联的对神权的诉求。正如我们将在下次的《没有间隙的哲学史》中看到的,从加尔文到霍布斯,你不能不经过苏亚雷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