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認為唐宋變革是一種陳舊的歷史觀,中國歷史並不會在唐宋之間發生斷裂式的改變。許多學者過度強調時代分歧,而追求時代分歧論其實沒有太大必要。唐宋變革的主要原因是租佃制的成立,而這與唐宋之際中國農民人身隸屬關係的減弱,以及人身自由的提升息息相關。
歷史學說並非全對全錯,我們需要更清晰地解釋歷史的複雜面和重點。每個時代都有光明與黑暗,我們既得到了一些東西,也相對失去了一些東西。研究歷史不能用現代法治的觀念,否則會產生偏差,我們不應將古代土地所有權完全與現代國家的法律掛鉤。要理解中國的土地所有權制度,必須了解皇帝制度的整體理論和歷史脈絡。古代國家沒有現代國家那樣的主權觀念。
土地所有權可分為國家支配天下的宣告(普天之下)和土地所有權的社會事實兩個層次。國家控制土地是為了控制『民』,而非擁有土地所有權。現代法律的所有權觀念與古代中國的『民分觀』不同,『民分觀』是一種關係理論,建立在儒教國家天地理論之上。古代觀念中,土地不是貨物,不屬於個人,人與土地的關係是利用而不是占有,這種關係來自於『名』,是儒教禮的一種觀念。
中國王權通過冊封的方式給予部族或團體『名』,使其土地成為王土。周禮將土地分為城、郊、野,並建立相應的制度。野人與王者之間存在『名』的關係,需要提供賦役。古代土地所有權的存在是事實,但表現方式與現代不同,它是一種『禮』,不是『法』,由社會規範決定,實際上是由社會強權者決定的。傳統中國國家不規定『禮』的內容,例如婚姻,國家登記婚姻是為了征稅。國家只在征收賦稅時才會處理土地所有權問題。田地是一種特殊的土地形態,是課稅的對象,而土地本身不是。
戰國國家體制宣告所有土地都屬於國家,國家不將土地所有權給予人民。戰國時期,國家通過軍隊的組織創造國營工廠,但無法擴大實施。商鞅變法的『開阡陌』,即後來的『均田制』,是一種國有土地制,國家授予特定人員土地的使用權(名)。史料不足以完全證明豪族佃農的性質,豪族佃農向豪族繳納部分收成,是因為利用了豪族的資本進行生產,本質上是還債。
西元前第一世紀後期的儒教運動,導致政體從戰國國家體制轉換到漢代的儒教國家體制,由『錢』到『民』。國家授予人民土地使用權(名),人民可以再授予他人,但最終仍與國家發生關係,尤其體現在服役上。豪族憑藉武力強占土地,並授予人民土地使用權(治民),將這些農民排除在國家的『民』之外。三到六世紀,被豪族『治民』的農民普遍存在。被『治民』的農民是否為佃農,取決於對佃農的定義,但『治民』是一種人身隸屬關係。
三到六世紀到唐代,賤民層廣泛存在。唐朝賤民被稱為『賤人』,他們沒有資產,沒有國家的身份。隋唐均田制中,布曲和奴婢不再是授田的對象,反映了社會經濟的變化。七世紀後期以來,人身隸屬關係解體。八世紀以後,商品與市場經濟發達,整體經濟發生巨大變化,由『民』到『錢』。新形態的佃農出現,地主與佃農間的關係不再是人身隸屬,而是田地的租賃關係。
唐中期以來,契約佃農大量出現,標誌著新時代的來臨。唐中期開始,農業生產成為商品經濟的一部分,農民將作物賣到市場換取貨幣。唐中期以後,唐朝政府開始控制市場,試圖從市場中獲得利益並控制人民的錢財。佃農不是課稅的對象,國家通過向資產所有人征稅來控制錢財。租佃制的出現是時代的轉變,但好壞難以評論。資本的來源有兩個:國內官僚資本和國外貿易而來的資本。下一集將以江賊作為主題,討論其出現帶來的歷史變化。歷史學不只是背誦,更要理解歷史的生動變化。
Deep D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