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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ver of episode 2-14 用益物权-居住权(366-371条)

2-14 用益物权-居住权(366-371条)

2022/1/5
logo of podcast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男播 全文朗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男播 全文朗读

Shownotes Transcript

第十四章  居 住 权(366-371条) 第三百六十六条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七条  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住宅的位置; (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 (四)居住权期限; (五)解决争议的方法。 第三百六十八条  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三百六十九条  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七十条  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百七十一条  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