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rancisco Suárez was a 16th-century Jesuit philosopher from a well-connected Spanish family. His ethical thought was influenced by a combination of Thomist and Scotist traditions, but he was also deeply grounded in legal theory, mastering both civil and canon law. He integrated legal theory with ethics to create a general theory of living the ethical life within the framework of divinely instituted governing bodies, such as the church and state.
Suárez believed that ethical life required the framework of divinely instituted governing bodies because he saw the church and state as essential for negotiating our supernatural destiny in heaven alongside our pursuit of natural happiness on earth. He aimed to create a better understanding of how cooperation between church and state could enable this balance.
Suárez defined an action as a psychological content-bearing event that occurs in the will, rather than as a physical effect caused by prior mental states. For him, the goal of an action was intrinsic to the action itself, and the will, not bodily action, was the locus of action.
Freedom was a crucial power in Suárez's theory of action, allowing individuals to control whether or not they perform an act of the will. This freedom was a form of contingent causation, unique to rational agents, as it allowed for multiple modes of action rather than being necessitated by nature, like the behavior of a brick hitting a window.
Suárez believed that moral obligations required divine legislation because human freedom could be misused, and the force of goodness in the practical sphere was not determining. Divine law provided a directive force that ensured moral standards were followed without removing human freedom, creating a special kind of moral badness for those who transgressed these obligations.
Suárez saw moral obligations under natural law as the primary form of obligation, with human-made laws being derivative. Human laws added reason-giving features to actions, such as traffic rules, which were necessary for social organization and cooperation. These laws generated further moral obligations that attached to the will, but they were parasitic on the natural law.
Suárez viewed both the church and state as coercive authorities essential for human life. The state enabled individuals to respond to the force of reason concerning the welfare of the community, while the church guided individuals toward supernatural happiness. Both institutions used law to guide behavior, with the church having jurisdiction over baptized individuals and the state over all citizens.
Suárez's theory of religious liberty was constrained by the existence of legitimate authorities, such as the church and state, which had ethical and metaphysical guiding functions. Non-Christians, like Jews and Muslims, had the right to practice their religion but were subject to limitations to protect the Christian community, unlike the more individualistic and unconstrained views of modern liberalism.
The core difference between Suárez and Hobbes was their understanding of power. Suárez believed in the existence of freedom and reason as unique powers in rational agents, which could be addressed by law and obligation. In contrast, Hobbes rejected these powers, viewing all actions as effects of ordinary causation driven by passions. This led Hobbes to see the state as a coordination and protection agency rather than a coercive teacher.
我们邀请了汤姆·平克,他告诉我们关于苏亚雷斯在伦理、法律、宗教和国家方面的观点。</context> <raw_text>0 嗨,我是彼得·亚当森,你正在收听哲学史播客,感谢伦敦国王学院哲学系和慕尼黑大学的支持,在线访问historyofphilosophy.net。今天的节目将是一次关于弗朗西斯科·苏亚雷斯及其伦理理论的访谈,嘉宾是伦敦国王学院的哲学教授汤姆·平克。嗨,汤姆。嗨,彼得。感谢你再次来到播客。没问题。
我们将讨论苏亚雷斯,我想也许你可以先提醒听众苏亚雷斯是谁,并说一些关于他伦理思想的主要影响。
苏亚雷斯来自一个非常有关系的西班牙家庭,他在16世纪早期成为耶稣会的成员。像许多耶稣会的成员一样,他在追随谁方面有一定的选择权。
他不是一个多明我会的修士,不必特别尊重托马斯·阿奎那。他也不是一个方济各会的修士,不必特别尊重邓斯·斯科图斯。因此,他的思想相当折衷。从大局来看,你可以看到他结合了托马斯主义和斯科图斯主义传统的各种元素,但他是一位更深刻的思想家,因为在非常特殊的程度上,他结合了...
来自伦理学以外的广泛影响。例如,他是一位相当重要的法律思想家。他对民法、国家法和教会法有着极大的掌握。他将他对法律理论的掌握与他的伦理理论结合起来,提供了一种关于我们如何在神圣设立的治理机构(教会和国家)框架内生活伦理生活的一般理论。
事实上,他于1617年在里斯本去世,试图解决教会与国家之间的领土争端,当地的教皇代表因神职人员被提审到民事法庭而对里斯本市施加了禁令。这表明苏亚雷斯的许多工作具有实际维度。
他写作的时代经历了宗教改革,他自己所处的天主教传统认为国家对宗教世界的干预是无方向的。他试图创造一种更好的理解,说明我们在天上的超自然命运如何能够与我们在地球上追求自然幸福的努力相协调,教会与国家之间的合作使这一切成为可能。好的。在我们继续讨论
他的伦理教义的内容以及法律与道德之间的关系之前,我想我们或许应该说一些关于我们可以称之为他的道德心理学的内容。我所指的是,为了让某人执行一个具有道德意义的行为,个人中必须发生什么,也许苏亚雷斯会说是在灵魂中。假设,例如,我是一个生活在16世纪或17世纪的好基督徒,我决定给慈善机构捐一些钱。那么,他认为这实际上是如何发生的,涉及到灵魂中的哪些机制呢?这是个很好的问题。当我执行一个具有道德意义的行为,比如施舍时,首先从现代哲学的角度来看是有帮助的,然后再从苏亚雷斯将要提出的非常不同的理论来看。
在现代哲学中,尤其是在英语传统中,施舍的行为将涉及一个物理成分,即交出钱财,这将被视为一个行动,因为它是某种效果。
这是一种在我心中产生的东西的效果,而这种东西本身并不是一个行动,比如施舍的愿望,作为一种手段,比如防止某人饿死,或者可能是相信施舍是一件好事,或者这是件好事,但这些信念和愿望是承载内容的心理态度,正如哲学家所说,它们是具有某种内容的心理状态。
这些内容为行动提供了目标或目标,即某人收到钱,做好事,或者他们免于饥饿。因此,行动是效果,是由先前的心理状态行使的普通因果力量的一个例子,而这些心理状态本身并不是行动。苏亚雷斯根本没有这种行动理论,这是非常重要的。
首先要说的是,在现代哲学和他那个时代,行动的核心是做某事作为达到某个目的的手段,目标导向。目标导向涉及拥有某种对象。某人行动的对象是我们可能描述目标的一种方式。对于苏亚雷斯来说,这个目标并不是由头脑中的原因提供的。
目标是内在于行动本身的。一个行动本身就是一种在意志中发生的心理内容承载事件。这是一个决定施舍的行为,以便做一个好事,以防止某人饿死。因此,目标导向是内在于行动的,作为一种独特的心理事件或态度,发生在意志中。
意志,而不是身体行动,是行动的中心。因此,这就是行动的本质。抱歉,我能插一句话,确保我理解这一点吗?所以你所说的施舍,给慈善机构捐款,是一个行动。但除此之外,还有另一个发生在灵魂中的行动。这是选择的行动。
意志去做这个。当然,苏亚雷斯不会否认实际交出钱财也是一个行动,但它是以一种派生的方式作为效果,一个先前心智中的行动的意图效果,你决定交出钱财。
他会谈到意志的行动和引发的行动,他会谈到进一步的身体运动或其他决定的行动作为命令的行动。这是完全标准的经院哲学行动理论术语,但重要的是要看到,这正是行动在其主要形式中的本质,即意志的最终行使。
我们现在需要看看理性和自由如何参与这些意志的行动,因为同样,我们将有一个与现代哲学非常不同的理论。我们看现代哲学对行动的看法。到目前为止,我们所给出的唯一反作用力就是普通因果关系,普通因果力量附着于你头脑中的心理事件和状态。
对于苏亚雷斯来说,这根本不涉及,除非它通过意志的行为来行使,以产生决定或意图的行为并使你的手移动。对于苏亚雷斯来说,真正重要的行动力量是非普通因果关系的形式。它们与普通因果关系非常不同。其中之一是自由。这是我们用来控制我们是否执行意志行为的力量。
这涉及一种有效因果关系的形式,这可能使它看起来有点像普通因果关系。当一块砖头撞击窗户并打破它时,这对苏亚雷斯来说是有效因果关系。但对苏亚雷斯来说,自由的有效因果关系与普通因果关系非常不同。这是一种特殊的有效因果关系,他称之为偶然因果关系的形式。当一块砖头撞击窗户时,它只能做一件事,打破窗户。但
我们可以以多种方式行使我们的力量来产生行动,我们控制我们如何行使它。因此,它的行使方式是偶然的,而不是由其本质所决定的,就像砖头撞击窗户的行为是被决定的。因此,这是一种非常不寻常的有效因果关系。
它实际上是独特的吗?确实是独特于理性代理者。但在自然界中没有类似的东西。绝对没有。上帝、人类、天使。在这方面绝对没有关注提供一种还原性解释,以建立我们与更广泛自然之间的形而上学连续性。与我们将要讨论的托马斯·霍布斯截然不同。
另一种力量不是我们行使的力量。它是一种我们所受的力量,但同样,它对理性本质是独特的。我们可以称之为理性的力量。
在现代哲学中,我们常常说,作为一种陈词滥调,理性驱动我们,我们可以被理由所驱动。但这可能不应该是陈词滥调。对苏亚雷斯来说,这不是陈词滥调。这是他非常严肃对待的一个深刻形而上学的思想。《形而上学争论》中的一整部分就是关于这个话题。他认为,当我们推理或深思时,
我们可以被理由所驱动。我们越理性,就越可靠地被它们驱动去做确实合理的事情。这些理由是什么?它们附着于思维的对象。当你深思或推理时,你考虑各种对象,作为可能的信念、决策和行动的对象。你通过参考它们在信念的情况下是否似乎真实,或者在决策和行动的情况下是否是好的事情来考虑它们。
施舍是否是件好事?就这个系统而言,有两种形式的理由:与真理相关的理由,涉及智力,使我们形成信念;与善良相关的理由,使我们做出决策。这些实际上对我们施加了一种力量。与真理相关的理由是一种,他认为,是有效因果关系的形式。
证据的力量使你相信某件事。与善良相关的理由驱动意志。提供的善良使你决定接受它,然后接受它。施舍的善良使你决定施舍。作为理性存在的我们,对真理的力量和善良的力量都是敏感的。
因此,在现代哲学中,促使你做出决策的,是附着于先前激情的普通因果力量,而在苏亚雷斯那里,促使你做出决策的根本不是普通因果关系,而是客观附着于思维对象的善良力量。
在善良的情况下,苏亚雷斯认为我们在这里拥有亚里士多德传统中所称的最终因果关系的形式。这引发了许多有趣的形而上学问题,因为看起来直到你实际执行行动,善良力量附着的对象并不存在。直到我实际施舍,施舍行为并没有发生。
因此,我施舍的思维对象只是我思维的一个对象。它就像是你想象自己在做的事情。它是某种意向对象,但它却被认为对我施加力量。他否认这是有效因果关系的一个原因是因为它并不是实际的。
因为有效因果关系必须是行动。好的,这显然是一个非常复杂的故事,我可以问很多关于这个的问题,但我想继续问他实际上认为我们应该如何使用这些力量。你刚才所说的,
可能让我们期待他会说一些类似于,哦,外面有很多事情我们可以做,它们本质上具有好或坏的特征,我们只是对此做出反应并相应地行动。但实际上,他有一种你可能认为的道德立法模型,在其中他遵循自然法传统,并坚持认为,实际上,我们必须遵循由立法者,即上帝,明确规定的道德指导方针。那么他为什么这么认为呢?让我们回到自由的概念,这在这里非常重要。我们需要法律指导的唯一原因是我们对自己的行为有控制权,而我们可能会滥用这种控制权。而且,善良的力量在实践领域中对我们并不具有决定性。
他认为,当对象被清晰呈现时,真理的力量决定智力。但即使我们清楚理解选项,我们也从未被善良的力量所决定。我们总是可以选择做一些我们认为不那么好的事情。
因此,你可以意识到,给慈善机构捐钱是件好事,但仍然决定不这样做。是的。因此,我们有能力做坏事,自由去做坏事或不那么好的事情,因为所有事情都有一点好,以及更好的事情。我们需要...
一种特殊的指导,但不会决定。它永远不会剥夺我们的自由,但它会有一种强制性。它会有一种特别的指导性。为了看法律是如何特别指导的,我认为我们需要退后一步,看看现代哲学家所称的规范是如何运作的,然后苏亚雷斯及其传统是如何解构这一一般结构的。
当我们将伦理标准视为规范时,我们的意思是它们对我们提出某种要求。它们还为我们提供了一个基础,以便我们在道德上评估人们的好坏,取决于他们是否满足这些标准。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区别。现代哲学非常自然地将义务视为道德的一个非常指导性的部分。而美德与恶行的道德,道德可钦佩性或不可钦佩性,则被视为道德的某种评估部分。在现代哲学中,它们往往是分开的。如果你看看现代美德理论,像伯纳德·威廉姆斯或伊丽莎白·安斯科姆这样的人认为,义务的道德是一回事,而美德和恶行的道德则是完全不同的事情。
他们可能认为,恶行和美德实际上比所有那些可疑的康德义务更重要。这不是苏亚雷斯自然法传统看待问题的方式。他们将义务的指导特征与美德和恶行的评估特征紧密结合在一起。
这一传统的基本思想是,义务与单纯的建议是不同的。当我对你说,你有义务去做某事时,我是在以非常强制的方式进行指导。我并不是仅仅说这将是个好主意。而且它是非常非常强烈的指导,通过引入善与恶的标准。义务实际上是一个道德标准,忽视它将是错误的。
当我小时候打了我的小妹妹时,我的父母通过不使用“义务”这个词来向我传达义务的概念,而是对我说:“你再这样打你妹妹将是非常错误的。”这正是你在阿奎那那里得到的思想。在整个这一传统中,这就是大局。因此,我们所拥有的是,义务是一种规范力量。它确实是一种力量。它不是决定性的,但它是一种善的力量。
与人们的道德评估紧密相关。它是对他们及其行为的评估,认为忽视它是错误的。我认为这是苏亚雷斯传统中每个人的看法。但当然,一旦你以这种方式思考,就不明显上帝是如何介入的。
因此,在这个时期,许多天主教思想家,特别是在方济各会传统中,受到斯科图斯对十诫第一条的看法的影响,认为这是独立的神圣命令,便会说类似的话。你不需要一个神圣的立法者来理解道德义务,因为无论上帝是否命令你不要杀人,四处杀人都是非常错误的。这意味着有一条自然法告诉你不要这样做。这是一个善与恶的标准。
苏亚雷斯对此并不满意。他说,如果你只是说一个标准是你违反它会很糟糕的标准,那么你仍然处于评估的领域。你没有获得道德义务的完全指导性。
为此,你需要一个上级来意愿义务并向你宣告他的意志,向你公布他的意志,就像国王在一个国家中公布法律一样,但在宇宙层面上。让我觉得几乎像他在说,如果你回到亚里士多德,亚里士多德会说,一个恶劣的人就是一个糟糕的人,像是不好。
做一个人做得很差,但这并没有给你违反规则或义务的概念。只有当一个处于权威地位的人进来并说,你必须这样做而不是那样做时,你才能获得义务的概念。这是对的吗?这正是这个想法。这是非常有争议的。我认为在那个时候苏亚雷斯的观点是少数,但他对此非常非常坚信。
但当他在反对他的对手时,这一点非常重要,例如,加布里埃尔·瓦斯克斯,他是耶稣会的当代人,认为道德法并不需要以这种方式的神圣命令,他仍然使用基本上以评估为中心的模型来论证他的观点。他说,没有一个神圣的命令来意愿义务并向你公布,
你违反道德义务就不会具有违反道德义务所必须具备的特殊的恶性品质。他使用了“预谋”或“违反”的词。
你必须能够以一种违反的方式变坏,才能受到真正指导的道德义务标准的约束。因此,他真正做的是回到诉诸道德善与恶的裁决的传统,以解释道德义务,并试图获得一种特殊的道德恶性,以获得道德义务的特殊指导特征。好的,所以有一个问题...
实际上,很多问题在这里出现。但出现的一个问题是,上帝对我们施加的这些义务、法律与人类施加的法律之间的关系是什么?因为例如,我也有义务在英国靠左行驶,在其他国家靠右行驶,对吧?这不是道德义务,但...
他认为这些是我们拥有的完全不同类型的义务吗?还是他认为人类实际上可以为其他人创造道德义务?我认为他认为道德义务或自然法下的义务是主要的义务形式。所有其他与人类积极法相关的义务案例都必须以此为基础进行解释。
但我认为还有这样的想法,即人类积极法下的义务具有某些特殊特征。它不仅仅是道德义务的进一步形式或派生形式。它涉及一种寄生于道德义务的结构,但涉及形而上学上独特的特征。让我快速解释一下。关于
道德法,自然法下的义务的第一件事是,它对意志立即具有指导性。
我认为这不是现代哲学中理解义务的常见方式。记住赫伯特·哈特和法律的概念。他非常关心和担忧中世纪和早期现代自然法思想认为我们受到意志上的义务约束。因此,如果我们的义务是做出某些决策,比如施舍的决策,而不是执行某些决定的行动,比如实际施舍的行为。他们为什么这么认为?
他们认为,正如我所说,义务是一种善的力量。这是一种理由力量。
而实践理性的力量立即针对我们并在我们做出决策时作出回应。我看到所有这些做事情的理由,为了使它们对我产生影响,它们必须支持并促使我做出它们所支持的决策。因此,苏亚雷斯对此非常开放。他说,自然法的力量是理性的力量,立即支配意志。因此,我们的直接道德义务可能是决定施舍。
当然,如果我们有义务决定施舍,那么我们最好也根据这个决定去施舍。但我们服从或不服从的点将是在意志的点上。我们立即行使我们的控制。如果我在行动中失败,比如我把支票寄出但没有到达,我仍然履行了我的道德义务。因为你做出了正确的决定。因为我做出了正确的决定。如果我能否定我是否成功执行了正确的外部决定,那并不重要。绝对如此。当然,决定的行动的特征...
将对生成这一道德法非常重要。正是因为施舍,您将决定执行的行动,实际上涉及到帮助有需要的人,例如,这才是如此道德义务。因此,它将具备我们可能称之为理由给予特征的各种东西,这些特征生成这种义务的力量,使其不仅仅是建议,而是强制性或要求执行该行动。
所以这就是自然法。你有很多理由给予特征附着于可能的决策对象,使它们在这种非常苛刻的方式上是好的,这是一种你忽视它将是错误的善的形式。它们立即证明你决定执行这些行动的合理性。我们必须以一种使我们能够在繁荣的社区中共同生活的方式行事,因为我们是社会动物。
为了使这一切成为可能,必须有一定程度的组织。因此,我们将受到一般道德义务的约束,以便相互合作。这将是我们更一般的相互爱的义务的一个方面。这将需要一定程度的组织。因此,我们将需要诸如交通规则之类的东西。
因此,人类立法者将通过行动的方式将进一步的理由给予特征附加到可能的选项上。因此,靠左行驶可能具有各种优势。也许从那边的路上看风景更美。但此外,某一天,交通控制员,国家交通控制员说,我们都将这样做,以防止致命的交通事故,并使人们能够有序地从A点到B点。
因此,它将具有被人类立法者命令的特征,然后这将激发我们对相互合作的一般义务的力量,这将导致我们承担决定靠左行驶的义务。积极法律义务仅作为一种理由给予特征附加到决策的对象,但它生成了一种进一步的道德义务,附加到意志的代理上。好的,这解释了为什么英国人有义务靠左行驶,而法国人没有。但还有另一类人,苏亚雷斯考虑到的,就是基督徒。
他认为基督徒有进一步的义务来源,因为他们必须遵循教会的法律。那么他会对非基督徒及其与这种义务的关系说些什么呢?因为一方面,你可能会认为,他会认为每个人都应该是基督徒,对吧?因此在某种意义上,每个人都有义务遵循教会制定的法律。但另一方面,
有些人不是基督徒,因此认为他们应该遵循教会制定的规则似乎有点奇怪。为了回答这个问题,我们必须看看他对教会和国家的总体看法,以及其中某些方面与现代政治思想非常不同。
到目前为止,我一直将国家视为一个协调人类活动的机构。如果国家这样做,并且它们还防止人们做一些非常恶劣的事情,比如锁住谋杀犯等,这将是现代对国家的看法。这是霍布斯所持的国家观。它是一种保护和协调机构,引导我们合作的动机和对保护的渴望,并确保它们得到满足。
苏亚雷斯对我们可能称之为强制权威的概念有非常不同的看法,他认为国家是这样的,但他也认为教会是这样的。除了做这些事情外,他并不否认国家在交通规则层面上进行协调,并且不锁住谋杀犯等。
他认为,教会和国家以及这些形式的强制权威对人类生活至关重要,因为它们使我们能够行使和回应我们作为个体自然无法做到的理性形式。首先以国家为例。
作为个体,我们在回应与我们自己私人利益和我们认识的人的私人利益(朋友和邻居)相关的善的力量方面非常出色。我们作为私人个体无法做到的,是在涉及整个社区的福利时,回应真理或善良的理性力量,最一般形式的bonum commune。为此,我们需要政治机构。
在这些政治机构的框架内,我们首先能够思考财产,不仅仅是考虑它是否会使你或朋友或我们认识的其他人受益,而是考虑拥有某些财产法对整个社区的益处。因此,国家所做的是使我们能够理解与bonum commune相关的善,并
对此做出回应,因为我们作为私人个体自然无法在回应中保持公正。因此,你可以将国家视为代表善的力量的教师,并作为善的力量的渠道,涉及整个社区的福利。然后你可能会将国家视为一种强制教师,
它实际上启发我们的理性,并为那些有点迟钝或有点恶劣的人提供强制力量。教会在与我们自然幸福或人类社区的自然幸福无关的情况下,做着完全相同的工作。
基督已经来临,并为我们提供了超越人类自然能力的目的,即天国的福乐。这是超自然层面的幸福,超越自然。而教会通过使我们能够理解和回应超自然层面的善的力量来装备我们以实现这一目标。超自然层面的善的力量,当然,就是恩典。
但苏亚雷斯非常显著地常常将其称为更高理性的力量。因此,教会在超自然理性方面是一个强制教师,我们可以这么说。国家在自然理性方面是一个强制教师。在这两种情况下,他们都利用法律的框架。
<context>HoP 455 - Tom Pink 论弗朗西斯科·苏亚雷斯 我们邀请了汤姆·平克,他告诉我们关于苏亚雷斯在伦理、法律、宗教和国家方面的看法。 </context> <raw_text>0 以指导我们前行,如果我们落入他们的管辖范围,则会有备用惩罚,反应不足。要落入一个国家的管辖,你必须基本上在那儿。要落入教会的管辖,你必须接受洗礼。洗礼是一个法律概念。
在现代天主教教会法中,它仍然是一个法律概念。它使你受到一种强制权威的约束,这种权威在超自然善的限制内有权使用备用惩罚,包括世俗的惩罚,以促使你作出反应。苏亚雷斯实际上认为,在基督降临之前,国家实际上就是教会。他认为它是自然宗教的教会。
宗教与我们相关,仅仅是作为理性的承载者,因为我们可以通过理性知道上帝的存在。我们有自然的责任去爱他,并作为我们的创造者共同崇拜他。他认为国家负责这一点。但发生的事情是,基督来临,提供了一个超自然的目的,这根本改变了宗教的性质,并完全将宗教从国家的权威中移除,赋予了另一种新的权威,即教会。
你现在可以看到为什么宗教改革在这方面是如此有趣的事件,因为在某种意义上,宗教改革的问题之一是,统治者仍然认为他们实际上掌控着宗教,即使在基督教框架内。因此,他认为他们试图撤销基督带来的变化。是的,是的。所以我想这就意味着,如果你没有受洗,那么你就不受教会法的约束。绝对是。那么如果你没有受洗会发生什么呢?假设你是犹太人或穆斯林。
你不在教会的管辖之内,因为你没有受洗。苏亚雷斯认为,你的宗教在自然法下是完全可以接受的,因为你是一个理性的独一神论者,尽管他对其他方面有不同的看法。因此,国家对此没有异议,即使它仍在管理自然宗教。
所以你有宗教自由的权利。你有权自由公开地实践犹太教和伊斯兰教。唯一的限制,当然是一个潜在的重大限制,是基督教社区可以保护自己免受你对其的侵扰。
因此,就像例如美国可以限制不受欢迎的人进入美国一样,他们最初不在其管辖范围内,但它有一种间接或直接的防御管辖权来将他们拒之门外。
因此,教会在与犹太人和穆斯林的关系中具有间接或防御管辖权,以防止他们侵入基督教世界,进入基督教社区。因此,他们必须被允许建立清真寺和犹太教堂,但必须远离基督教教堂。它们的规模必须较小。犹太人和穆斯林不能在耶稣受难日四处游荡。他们可能必须佩戴识别标志,但他们不能被强迫成为基督徒,也不能被阻止实践他们的宗教。
因此,我们在这里有一种宗教自由的理论,这根本不是一种自由主义的理论。它是以下思想的产物。我们作为自然平等者来到这个世界,这意味着我们没有权利被告知该做什么,除非某人对我们拥有合法的权威。
然后这取决于权威的性质和它所服务的功能。因此,我们对基于我们形而上自由的个人自由权有一种激进的看法,如果不是现代哲学中发生的事情。它也有有趣的影响。但这不是一种自由主义的权利。
它在很大程度上受到各种权威存在的限制,这些权威具有伦理和形而上的指导功能,这在政治理论中根本不存在。好的,这真的很有趣。我几乎想在这里结束,但我确实想问你最后一件事,因为你几分钟前提到了霍布斯。在你关于苏亚雷斯的许多出版物中,你将他们两人配对,苏亚雷斯和霍布斯,
部分原因是霍布斯直接或间接地回应了苏亚雷斯。但我的意思是,这显然是一个大而复杂的问题。但你能简单说一下,你认为霍布斯和苏亚雷斯形成如此良好对比的核心原因是什么吗?他们都是契约论者。两者都认为政治权威不是自然的,而是依赖于某种形式的契约或协议来建立。
有些人认为这建立了很大的连续性。并非如此。霍布斯的一个重大区别在于,他认为自然中没有其他力量,除了普通因果关系。因此,我们对自己行为没有自由的权力。我们所有的行为都是
由我们激情的普通因果关系产生的效果。我们回到我们开始时的现代行动理论。他实际上是该理论的奠基人。他是该理论的奠基人。因此,法律无法解决自由的权力。
而在这种意义上,义务也没有理性的权力,国家或任何其他类型的机构无法使我们理解和回应,而我们作为私人个体无法理解和回应。国家所做的只是引导对安全和各种形式的合作及其满足的欲望,伴随着制裁和指令的威胁。
因此,国家不是一个强制的教师。它只是一个协调和保护机构。出于各种原因,我将... 霍布斯认为,在人类生活的任何领域,只能有一个这样的组织机构。因此,国家将是唯一的星星之锅。教会似乎曾经存在作为一个星星之锅。它已经完全消失。我认为霍布斯的政治和规范理论与苏亚雷斯之间的所有差异都源于此。
同样,没有与特定形式的评估相关的善的辩护力量。因此,实际上,在霍布斯的伦理理论中,主要概念不是与人类理性理论相关的评估理论,而是由强制制裁威胁支持的粗暴方向理论。
因此,我认为霍布斯与其学术前辈之间的所有差异都可以归结为权力理论的变化。好的,这实际上是一个很好的例子,说明我们需要理解这一较少研究的哲学时期,以便理解这些更著名的人物,如霍布斯和康德,后者在后来的时间出现。非常感谢汤姆·平克帮助我们做到这一点。谢谢你,彼得。
很高兴与你交谈。请下次继续关注《没有间隙的哲学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