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逆食NEWS|戲劇可,新聞不可!置入廣告面面觀! 麒全、辰書、東翰

2024/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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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觀析 - 媒觀陪你聊媒體

AI Deep Dive AI Chapters Transcript
People
东翰
麒全
Topics
麒全:新聞置入式行銷現今少見,但常引發大眾疑慮;常見形式為偽裝成報導,介紹產品功能並與其他產品比較;部分新聞報導有明顯置入痕跡,例如標註『獨家』等字眼。 辰書:台灣民眾黨提出的《衛星廣播電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旨在提高媒體透明度,增加公眾監督;政府標案的廣告要求比一般商業廣告更嚴格,需在宣傳材料上明確標註『廣告』字樣;《衛廣法》明確規定新聞節目禁止置入式行銷;置入式行銷的威力在於其隱蔽性,容易讓觀眾在不知不覺中接受訊息;將廣告融入新聞內容,廣告效果比傳統廣告更好,因為觀眾對新聞內容的關注度更高;新聞應保持獨立、監督和公正性,與置入式行銷相衝突。 東翰:媒體產權透明化有助於判斷新聞是否為置入式行銷,但其目的不僅僅在於此;媒體產權透明化可以揭露廣告主的身份,從而更容易判斷新聞內容是否受到廣告主影響;僅從新聞表面難以判斷是否存在置入式行銷,因為判斷標準在於是否存在資金流關係;選舉期間的媒體報導需遵守選罷法關於公平公正的規定;選舉期間政治人物爭取曝光,可能存在置入式行銷,但需證明其資金流關係;政論節目的嘉賓構成應保持平衡,避免一黨獨大;對置入式行銷的擔憂在於其可能影響新聞編輯室的新聞自主性;政治新聞的置入式行銷不可接受,因為它會影響新聞媒體的第四權角色。 麒全:媒體對新聞中置入式行銷的回應,可能將其解釋為消費者關注的消費資訊;民眾黨提出的產權揭露法案,可能增加商業合作證據的可檢視性;新聞從業人員難以處理公關活動中大量的品牌logo展示問題。 辰書:政府與媒體合作的節目,如果已明確標示合作關係,則不構成置入式行銷;政府的置入式行銷需要規範,以確保透明度;『三不一揭露』原則包括不得刻意影響節目內容、不得直接鼓勵購買、不得誇大產品效果,以及必須揭露置入式行銷;『三不一揭露』原則是對置入式行銷的自律要求,但媒體認為其限制了操作空間;媒體願意完善揭露機制,但希望主管機關放寬『三不』原則的限制;揭露置入式行銷對觀眾來說很重要,因為它可以避免觀眾被誤導。 東翰:微廣平台和網路平台對置入式行銷的規範差異很大;網路平台的業配形式已成為一種創意表達方式,觀眾對其接受度較高;微廣平台和網路平台的規範差異可能導致廣告投放市場的不公平競爭;新聞和兒童節目禁止置入式行銷,但其他節目是否需要與網路平台拉齊,尚需進一步討論。

Deep Dive

Chapters
探討台灣民眾黨提出的《衛星廣播電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以及其對媒體透明度、政商關係和置入性行銷的潛在影響。草案中關於媒體公開發行義務、股權揭露以及採購補助和廣告收入來源揭露的規定,將如何影響新聞媒體的運作和公眾監督。
  • 民眾黨提出《衛星廣播電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 草案重點:增設公開發行義務、股權揭露義務及採購、補助與廣告收入來源揭露義務
  • 草案旨在提升媒體透明度,利於公眾監督
  • 草案若通過,將使媒體背後的政商關係更加清楚,並利於檢視置入廣告

Shownotes Transcript

不曉得有沒有人注意到台灣民眾黨黨團在今年三月曾經提出《衛星廣播電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雖然在上一個國會會期並沒有表決通過,但其中幾個要點是值得我們提出來檢視的。 包含增設「公開發行義務、股權一訓揭露義務」以及「採購、補助與廣告收入來源揭露義務」。 (詳細請參考附件連結)   可以預想假如未來相關法案修正通過,媒體背後的政商關係會更加清楚,且對於「置入廣告」的線索、證據也會更加可檢視。   在台灣的法規底下是禁止「新聞、兒少節目」進行節目置入的;相反,對於戲劇節目、體育節目的置入則會相對寬鬆。 為何會有置入廣告產生?置入廣告比起一般廣告又有什麼差別?為何會有針對不同節目類型的規範呢?   這集就來聽聽麒全、辰書分享他們對於台灣形形色色的置入廣告生態的看法吧!   附件📎: 民眾黨黨團「衛星廣播電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018310000/details) Powered by Firstory Hosting)